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一)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农业、交通、市政、水利、旅游以及房地产等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到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下列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
1.工程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
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
3.亭下水库和横山水库集水面积范围内,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开挖(填筑) 土石方量在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开挖(填筑) 土石方量在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开工前第一个设计阶段编制完成。
2.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五)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奉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与备案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奉化市水利局审批;宁波、省有关部门办理的项目,由宁波市水利局和省水利厅审批。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水土保持方案确需在下个阶段才能编制的,须征得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迟编制。
(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部门不予项目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或者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生产建设项目(含前期工程等)不得动土建设。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前是否组织预审或者进行咨询评估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组织预审、咨询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报发改等相关部门,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报批的前置依据之一。
三、“三同时”与水土保持验收
(八)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应包括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并报送所在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水土保持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
(九)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开展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情况;
3.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总投资的情况;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要求的约定情况;
5.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及质量与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符性;
6.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整改要求予以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予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