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小型冷库用地,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各镇(街道)要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占用农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应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山地种植基地生产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得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5亩。
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得超过两层,建筑结构应确保生产安全,体现产业性质用房特色,并考虑其景观性,使之符合“美丽乡村”形象要求。附属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耕作层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应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附属设施用地涉及林地的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三、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进行固化。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与其它材料一起提交市农林部门(或海洋渔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告知理由。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必须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规范用地行为。
(三)用地备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设施农用地相关建设方案材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由海洋渔业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林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应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及复垦协议内有关耕作层保护措施等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林部门(或海洋渔业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经审核通过报备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备案意见书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批后监管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开展检查和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农林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工作;市农林部门、海洋渔业部门应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规划选址、施工放样、建中监管、竣工验收等“四到场”环节的全程监管,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备案面积及标准实施建设。
(二)明确建设期限。设施农用地经备案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放样,确定用地范围;经营者应在设施农用地批准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方案动工建设,一年内竣工并投入生产。
(三)加强用途管理。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责令经营者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四)落实复垦责任。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经营者必须自行拆除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和申请报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与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奉化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材料目录
2.奉化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3.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4.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5.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