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力遏制和处置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深入推进奉化市“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宁波市“无违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分类处置的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城乡规划、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海洋渔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也可通过补办手续消除违法状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处置总体要求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要把握以拆除、补办为原则,缓拆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筑种类,分类处理、妥善处置。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建、新建的;
2.在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的;
3.违法占用耕地的;
4.有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
6.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影响恶劣的,被群众举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级督查发现但未查处、整改到位的和当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7.占压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管线影响设施安全且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
9.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1.农村村民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2.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但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
3.对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保留的农业设施、“农家乐”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认可的;
4.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5.无土地证的工业厂房将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可补证的;
6.农村住房周边的附属用房、房屋天井里搭建的建筑、小区里搭建的阳光房等未侵占公共部位、不影响市容市貌、无相邻权纠纷的。
上述列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且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所在镇(街道)汇总核实,经规划、国土、农林、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暂缓拆除,并就暂缓拆除的期限予以明确,暂缓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四、违法建筑作缓拆处理后的处置程序
(一)违法建筑可以补办手续的,当事人按照永久建筑和临时建筑手续补办要求在期限内完成相应整改、缴纳相关规费和罚款后,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农林等职能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补办合法手续。
(二)违法建筑作缓拆处理后,违法建筑缓拆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三)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届满,暂缓拆除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核确认。
五、说明
(一)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建成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得按暂缓拆除处理。
(二)依据1996年4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本意见所指的违法建筑是1996年以来及1996年之前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违法建筑。
(三)“一户一宅”是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对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建住宅必须做到建新拆旧。
(四)列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遇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9月出台的《奉化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奉政发【2014】232号)自本《意见》下发后停止使用。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