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域禁烧。
二、禁烧内容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草茎、草根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处罚依据
对违法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市环保局或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作出处罚,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
2.对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3.对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有关规定,并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检举、揭发焚烧秸秆和垃圾等物质的行为。举报监督电话:市长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市环保局12369;市城管执法局96310;市农林局88938110;市建设(规划)局88522636。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