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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3〕168号)、《奉化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3〕1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甬府法〔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查要求 
    合法性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尽责、审慎的要求进行,注重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预防和避免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审查分工和责任 
    (一)市政府法制办和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履行法制职能的机构,下同)是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但合同承办机构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前应由其法制机构先进行初审。 
    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属于《奉化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经本机关合法性审查后,还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二)市政府法制办和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可行性负责。 
    三、审查方式和期限 
    (一)审查一般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可要求合同承办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涉及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的,报请审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查一般应当自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内容复杂、条款较多、涉及多方当事人或者需组织专家论证等确需延期的,经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四、审查流程 
    (一)分级送审 
    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或本机关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办或本机关法制机构统一签收,统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并且把招标文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前送审。 
    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送审函; 
    2.已经确定合同当事人,并经合同当事人初步协商一致后的合同文本草案; 
    3.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法律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选定方式以及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情况材料;法律法规依据;需要重点说明的有关条款等(上述材料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应根据合同具体类型确定); 
    4.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形式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和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承办机构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送审材料齐全的,交经办人审查; 
    2.送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送审材料补齐后,交经办人审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三)内容审查 
    1.审查合同形式:有示范文本的合同类型,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国家、省、市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实质性或者增加了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标明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2.审查合同主体: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授权委托文件等;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得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3.审查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总体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4.审查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项下的交易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应履行相关程序;通过上述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公告文件中合同样本的相关内容应一致。 
    5.审查合同条款及合同用词: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必要条款。合同前后条款之间、合同附件内容与主文本内容之间应保持一致,避免约定不明或约定冲突。不得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或导致自身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用词、表述应当精确并可以量化操作;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先后顺序、时限等表述应当明确、具体。 
    6.审查合同的标的物:对标的物(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的相关约定应当尽可能准确、明白,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不得构成不正当竞争。审查标的物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债务负担或设定抵押、质押,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处置的限制。数量要求应当明确,根据不同情况可约定不同的精确度要求。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定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约定的质量检验、验收办法和标准、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期限等应当明确。 
    7.审查合同的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币种、支付主体、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应当明确;如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8.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合同履行方式侧重便捷性。 
    9.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义务过轻过重,或者负担的义务与其履行能力明显不相适应。审查行政机关一方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相应权限。 
    10.审查违约责任:约定的禁止性条款、强制性条款应当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应当公平设置、明确具体,避免违约责任过轻、不足以督促义务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避免政府一方违约责任不明确或者过重的情况。 
    合同应约定,在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审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选择仲裁方式的,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明确、唯一,优先选择宁波仲裁委员会并约定按照仲裁提起时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选择诉讼方式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送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应遵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2.审查合同的效力条款:附条件、期限的合同,所附条件、期限应当适当、合法;需要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就批准、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应明确“如上级行政机关不予批准,不视为签约的行政机关违约”。 
    13.审查合同中的其他特殊条款。 
    (四)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应当制作《行政机关合同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审查意见》采用信函格式,主送送审机构。正文内容包括送审时间、完成审查时间、合法性情况、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相关的理由和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应当就《审查意见》有关情况及时和承办机构沟通、反馈。 
    《审查意见》限于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内部使用。合同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五)再次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者实质性修改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标明变更的内容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市政府法制办或本机关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再次合法性审查按本通知办理,但可以适当简化审查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递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 
    (六)备案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以及属于《奉化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1.备案报告及备案说明; 
    2.合同文本或意向性文本复制件; 
    3.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4.他相关材料。 
    其他合同参照以上程序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备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签订的重大合同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程序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