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1-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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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5〕1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5〕400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40元/月调整为612元/月。
二、参照低保标准执行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为612元/月。
三、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