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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5〕1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5〕400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40元/月调整为612元/月。 
    二、参照低保标准执行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为612元/月。 
    三、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奉政办发〔2016〕2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