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票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房票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奉化市房票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房票发行、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奉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15〕286号)、《奉化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15〕2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由市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拆迁)人发行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房屋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房票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审计局负责实施房票审计工作;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公安局、信访局、征收办、棚改办、解危办、房管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相关工作。
房票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票管理办公室下设结算中心,负责房票发放、备案、转让登记、兑付、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在本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成片危旧房改造项目。
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使用房票。
第五条 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号、房票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房票使用截止日期、转让登记事项。
房票面值包含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和房票补助金额。
第六条 房票限定在奉化市域范围内使用,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奉化市域范围内备案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二手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
第七条 房票发放、转让、兑付和结算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交房单、身份证明向房票管理办公室领取房票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房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数量为单位发放。属共有产权房屋的,发放一张房票,并载明共有产权;
(二)房票仅限房票所有人之间转让一次,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房票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发生效力;
(三)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所有人购买备案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所有人凭房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房票兑付确认书等到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兑付手续;
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票所有人购买二手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房票所有人需凭房票、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及身份证明等,到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兑付手续;
(四)房票所有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不低于房票面值80%的,按房票面值予以兑付结算;房票所有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低于房票面值80%的,房票面值的补助金额,参照货币补偿的补助结算,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不得享受房票的补助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补助;
(五)房票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购买房屋的,实行一次性兑付结算。
第八条 房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票使用的截止期限,从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房票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其中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在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支付,剩余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在房票兑付时支付。
第十条 房票所有人按照规定购买住宅房屋,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3平方米电梯公摊面积;每单元设置两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10平方米电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补助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108%给予货币补助,在房票兑付时一并给予结算。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票所有人的房票权利自超过房票使用截止期限之日起终止,房票管理办公室对房票所有人给予货币兑付结算(不计息),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助金额按8%兑付结算,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助金额按7%兑付结算;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三)不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电梯公摊价值补助;
(四)房票所有人结算后应当将房票交还房票管理办公室,房票所有人不交还房票的,不影响房票权利的终止。
第十二条 房票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照《奉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和《奉化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不得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补偿补助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所有人应及时向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奉政发〔2016〕13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票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