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6〕5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全面加强库款管理,对于保障预算执行、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服务稳增长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财政收支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地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库款调度管理。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财政调度库款一般为每月一次,调度额度以上年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财政资金调度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年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财政下达转移支付指标进度、各县(市)、区财政综合分成比例以及市本级财政当年收入实现情况等因素确定。建立库款余额与转移支付调度挂钩机制,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过高的或超过正常水平的地区,市财政局适当缓调资金。如各县(市)、区财政遇特殊情况出现库款困难,对其正常支付造成影响的,在向市财政局申请调度资金时,需以书面形式上报说明具体情况,市财政局经核实后酌情处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后,市财政局与各县(市)、区财政一次性清算调度往来资金,对于逾期未上缴年终结算清算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局将停拨每月的正常调度资金。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结余结转资金较高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国库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督促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进度,对于已收到上级转贷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不得将置换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四)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对于已收回国库的存量资金,要加强后续执行工作监测,尽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二次沉淀”。按照《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文件规定,财政专户中应当调入国库的结余结转等资金要及时调入国库,禁止在财政专户中长期沉淀。
三、健全库款月报工作机制,加强库款运行统计分析
(一)关于报送时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库款月报工作作为加强财政国库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强化数据收集整理,严格数据编报校验,按时报送月报信息。《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于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市财政局,《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和财政库款分析材料按季编报,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4日内与月度库款数据一并报送。
(二)关于分析材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库款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发挥决策参考作用。库款分析材料要简明清晰,重点突出,主要应包括本地区库款规模和库款保障水平变动趋势、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置换情况、土地出让收入变动情况、暂存款项和暂付款项变动情况等。对于库款规模和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市财政局将适时通报、督导。财政专户分析材料要重点对非税收入专户和专项支出专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如果季度当中有关月份库款出现大幅波动等情况,应随月度数据报送详细说明。
四、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财政库款安全运行
(一)完善内控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内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分工,严格资金收付,规范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全面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切实防范库款支付风险隐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库款支付保障工作,防范潜在支付风险隐患。对于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8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其纳入关注范围;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连续3个月低于0.5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重点关注,被重点关注的地区需详细分析其库款收支情况提出下步工作举措,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连续3个月低于0.3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进行预警,被预警的地区需按日上报其库款情况,提出化解支付风险具体工作举措并上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库款收支管理,加快各项预算资金的收缴入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
(三)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权责发生制列支核算,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
(四)规范国库资金拨付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加强国库与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间的资金拨付管理。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五)加强财政借垫款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借垫款管理,加大清理力度,对于符合规定应当在预算中安排的款项,要及时安排预算并转列支出;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收回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6日
关于加强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