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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奉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奉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区政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向社会聘请的法律顾问。
区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区法制办副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 
    第三条 区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具体承担联系法律顾问、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顾问聘任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三)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专业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熟悉本区实际情况,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可以向社会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每一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对拟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由区法制办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区政府对外合作、签订协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审核行政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协助区政府处理诉讼、复议、仲裁、执行和其他重大涉法事务;
  (六)参与信访案件或社会公共事务的研究、处理;
  (七)协助开展法律宣传教育; 
    (八)对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区政府或区法制办委托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参加会议、专题研究论证、参与专题调研、指定参与接访等形式。
  区法制办应当不断丰富、创新工作方式,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第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配合; 
    (四)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五)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九条 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吸收和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敬业、尽责、诚实、正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信息;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 
    (五)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非区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区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自本人或本人已参加的事务,与区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应主动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第十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或者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区政府有权终止聘请关系。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向区法制办提交书面辞呈,经区法制办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终止聘请关系的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终止聘请关系。 
    第十四条 区法制办应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档案,适时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区法制办每年组织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领取工作报酬。 
    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应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区法制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甬政法〔2011〕1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3〕95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奉政办发〔2017〕2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