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6〕3号),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市和区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文件,以及经区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区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 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等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部门职责的配置应当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第八条 部门主要职责由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等研究提出草案,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或区编委审批后纳入“三定”规定。
第九条 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承担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职责关系。
第十条 因改革、管理和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增加、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部门应当提出职责调整草案: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而使职责发生变化的;
(二)中央、省、市、区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
(三)中央、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整部门职责事项或界定部门职责边界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二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部门。
(三)对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需要采纳、基本采纳或对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的,在草案中修改完善并说明理由;不予采纳的,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对各部门就主要职责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由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研究提出正式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或区编委研究决定。对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可一并提交区政府或区编委研究。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协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区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四条 部门对职责分工的协商,应当由主办部门主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已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工作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尚未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商工作的协办部门。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或者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对有关工作分工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组织协商。
相关部门提议协商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或者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协商。
第十六条 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相关部门留有充分的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发出征求意见的部门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应当由主办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七条 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署协商工作纪要,并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协商工作纪要进行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一)协商工作纪要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或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的;
(二)协办部门不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区机构编制部门对部门职责分工协商事项,认为有必要发文明确的,按规定程序报批;认为没有必要发文明确的,出具准予备案意见,并抄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
(二)申请协调的理由;
(三)职责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
(四)上级有关部门对相关职责分工的调整现状;
(五)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实际状况;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书面协调申请应当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
(一)对“三定”规定和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的;
(三)对同一事项的管理职责有争议的;
(四)对同一事项均具有管理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争议的;
(五)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造成职责争议的;
(六)出现新的管理事项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的;
(七)其他涉及职责分工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
(一)部门未经协商的;
(二)属于部门履行职责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
(三)不涉及职责分工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四)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争议;
(五)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六)其他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
本条所列第(二)、(三)种情形,采取部门联席会议、主协办责任制和主要部门牵头机制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协调事项,一般首先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协调;经书面征求意见协调后,相关部门仍未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协调的,应当给相关部门留有充分的办理时间。首次书面征求意见,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采取召开协调会议方式协调的,应当提前通知相关部门,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协调,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编委审定。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区编委和区政府决定。
对“三定”规定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区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二十七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原则上不改变部门“三定”规定。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协调意见时作专门说明。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和操作,争议各方没有理解上的歧义。
第二十八条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经批准后,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执行。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九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的部门。
协调期间,如果出现对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紧急情况,提出协调申请方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区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争议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中止协调,并将中止协调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一)机构改革期间正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
(二)职责分工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争议已经解决的,不再协调。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和区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行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将履行职责中需要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形成部门权力清单;同时,围绕落实部门履职责任,明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形成部门责任清单,经审定后由浙江政务服务网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规范,应当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并要确保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有序衔接,确保清单管理的严肃性、时效性、规范性、科学性。
第三十五条 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简政放权的情况,在确保左右衔接、上下对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由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六条 部门责任清单按以下要求调整: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与有关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要求确定后调整。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调整。
第三十七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履行的;
(二)未按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检查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或区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各部门应当积极研究,确需协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政府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的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及涉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奉政办发〔2017〕8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