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精神,为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业及其他转移人口对住房的合理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保障政策受益面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条件
1.对《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2〕69号)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申请人已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调整为“申请人已取得本区居民户口”。
上述对象是指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即落户到我区各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家庭。
2.新增一类保障对象,即“未在城镇落户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需具备第一类保障对象调整后的所有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须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满3年且申请前3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同时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证或重度残疾(一、二级)证”。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8〕61号)第八条规定的户籍条件,由原“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即锦屏、岳林)非农常住户口的已婚家庭或离异两年以上的单亲单身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即锦屏、岳林)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调整为“具有已在本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即锦屏、岳林)居民户口的已婚家庭或离异2年以上的单亲单身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已在本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即锦屏、岳林)居民户口满3年”。
(三)调整限价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
1.对《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9〕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保障对象的户籍条件,由原“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三年”调整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在本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满3年”。
2.对《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9〕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类销售对象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条件,由原“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调整为“现已取得本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原“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调整为“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区居民户口的人员”。
3.对《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9〕21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四类销售对象引进人才的户籍条件,由原“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非机关、事业单位),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调整为“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区工作满3年(非机关、事业单位),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居民户口的人才”。
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补助标准和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可操作性,确保公平、公正,调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标准如下:
持有低保证、特困证、重度残疾(一、二级)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租金标准90%的补助;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包含60%)以下的符合条件家庭,享受租金标准60%的补助;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至100%(包含100%)之间的符合条件家庭,享受租金标准40%的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特殊困难人员,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改变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补分离”补贴方式,改为每月按市场租金扣除租金补贴后的实际租金标准收取。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对象审核制度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家用轿车等情况的核查。
(二)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的收入核查。区民政局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进一步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审核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
(三)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保障对象住房情况核查,包括保障对象农村建房情况核查。
(四)区流管办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资格核查。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核查。
四、本通知未调整的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