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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二、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凭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区农林局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可办理相应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等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体系,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要不断健全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奉政办发〔2017〕12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