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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区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全员登记。对所有流动人口纳入居住登记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以用人单位、居住地和个人申报为主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努力实现人口基础信息的社会化采集、数字化管理和按权限共享使用,确保申报(注销)及时、内容准确鲜活、使用安全共享。 
    (二)依规领证。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流动人口发放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公开申领条件、规范申领程序、方便申领手续,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 
    (三)凭证服务。把居住证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有效凭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持证人享有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量化供给。制定和实施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将优质公共服务向长期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倾斜,向优秀流动人口、单位骨干人员、紧缺职业(工种)职工倾斜(积分制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另行制定)。 
    三、居住证申领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 
    3.在本区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满1年及以上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区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相关要求。 
    (三)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的。 
    (四)特殊情况。对符合下列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凭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和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股权证明)去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可不受以上申领基本条件限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及以上职称(技能等级)且在奉化实际就业的人员; 
    2.在奉化投资创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中个人持股达60万元以上的股东。 
    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本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我区可以按规定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本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我区可以按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除外);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五、工作要求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一项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各方面作用,确保新型居住证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一)落实工作责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新型居住证制度有序推进。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居住登记社会化申报体系,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纳入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内容,提升“落脚点”管理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财政部门要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资金及时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教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建设、民政等公共服务提供部门既要各负其责、抓紧梳理、完善为持证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政策措施及办事程序,又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协调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注重工作创新。要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个人依法主动登记和用人单位、居住地网格化及时申报为主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机制。积极拓展IC卡式居住证卡载功能,激发流动人口主动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互联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优化再造工作流程,打通数据壁垒,逐步做到凡部门有记录备案信息的,原则上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切实抓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工作,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2月25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奉政办发〔2017〕13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