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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清欠办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重点对建设领域施工项目和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专项检查对象是全区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装饰、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以及租用场地经营企业。重点围绕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2016年以来发生过欠薪或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二)建设施工项目及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挂靠、转包和劳务分包等情况; 
    (三)施工项目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等劳动用工情况; 
    (四)建设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落实“两项制度”、建立“三本台账”以及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管理等情况; 
    (五)建设工地民工投诉反映渠道,维权信息告示等情况; 
    (六)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等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清欠办各成员单位成立联合专项检查工作组,下设重点工程建设企业检查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组、交通施工企业检查组、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检查组、租用场地经营企业检查组五个小组,分别由发改、建设、交通、水利、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区在建和已建工程项目以及租用场地经营企业逐一进行排查。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全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名录上报区清欠办(联系人:李武斌,联系方式:88987198,传真:88962276),检查结果于2017年4月6日前书面上报区清欠办。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人社、建设、交通、水利、发改、总工会等清欠办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负责、亲自主抓,要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做好相关工作。要制定符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的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将任务明确到分管领导、到科室、到人头,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加强与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建设部门的沟通联系;同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情况,及时向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建议函。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挂靠承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照经营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联系表见附件1、2),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惩拖欠工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附件:1.联合专项检查组检查人员联系表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联系人联系表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奉政办发〔2017〕33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