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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镇(街道)财政职能,充分调动镇(街道)发展经济、涵养税源的积极性,保障政府高效运转,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甬财政发〔2016〕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规范区与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按照“保基本、保运转、保重点、控风险”原则,体现财力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镇(街道)“谋发展、促经济”,充分调动镇(街道)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镇(街道)财政收支平衡。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完善基层财政,确保公共财政向基层辐射的要求,合理界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事权范围和财权支出责任,体现镇(街道)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统筹兼顾,提高保障原则。统筹考虑区与镇(街道)两级财政财力,加大对镇(街道)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对镇(街道)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部分民生项目的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与激励、考核与约束并重,加强对镇(街道)的考核奖惩力度,鼓励镇(街道)既要积极涵养税源,加快发展经济,又要依法科学理财,控制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四)平稳运作,简便规范原则。既考虑镇(街道)既得利益和支出水平相对稳定,又要简化结算程序,强化收支管理,规范转移支付。 
    三、卫星镇财政体制 
    溪口镇继续执行宁波市卫星城市财政体制,按(奉政发 〔2010〕210 号)文件精神,结合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关于税种分成比例调整现状,就原体制中的收入基数作相应调整。其他保持不变。 
    溪口镇原体制中的收入基数由19259万元调整为21904万元,其中:2009年税收收入基数16791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共享比例调整基数1765万元,“营改增”共享比例调整后2014年差额上解负担3615万元,2009年上解省、市财力2345万元;2009年两税返还基数2147万元,2009年所得税返还基数321万元,2009年与2016年增值税增量占比返还144万元。 
    四、其他镇(街道)财政体制 
    为确保镇(街道)财政平稳运行及保持财政政策的延续发展,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类管理、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财政分类管理 
    根据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综合实力、财源现状和发展潜力,将镇(街道)划分为三类,具体为: 
    一类镇(街道):锦屏街道、岳林街道、西坞街道、江口街道。 
    二类镇(街道):萧王庙街道、尚田镇、大堰镇、裘村镇。 
    中心镇:莼湖镇、松岙镇。 
    (二)财政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镇(街道)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为镇(街道)收入,全额入库区人民银行金库。中央和省级企业、区级房地产企业、区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缴入国地税驻审批中心所有税收、金融(保险)业及确定的单独结算企业不纳入体制收入范围;营改增后查补的相关税收归属区级。镇(街道)之间迁移企业及异地落户企业税收划分根据奉政发〔2013〕142号、奉政发〔2013〕143号文件精神确认收入归属。若在体制期内出现有争议的税收,按照相关单位协商后确认收入归属。今后新开征的税收划分另行规定。 
    2.支出范围。镇(街道)职能和事权范围主要承担本级机关运转及辖区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所需支出。主要包括:镇(街道)范围内政府及相关机构事务、财政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文化、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各项正常性经费支出以及经济、科技、计划生育、体育、节能环保、教育基建、农村医保、抚恤社救、镇(街道)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支出、农村道路建设支出、综合治理等镇(街道)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支出。 
    (三)财政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镇(街道)按体制明确的收入范围,以2016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 
    2.支出基数。各镇(街道)体制期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实有人数和标准由区财政解决,列入年初预算,作为镇(街道)人员和公用支出基数。其中:在职行政事业人员、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和精减、遗属、劳模人员工资、奖金按实解决;临时工按编制人数和区定标准解决(城管人员每年4.5万,其他人员每年3.5万)。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办法核定,按行政、事业人员在职人数和区定标准每年2.5万/人解决。乡镇考核奖按当年度考核情况由区财政解决,于次年以基数方式下达。 
    镇(街道)新农医配套资金、村邮站配套经费按2017年项目库核定的金额纳入支出基数,包干使用,不予调整;镇(街道)建成区的环境卫生经费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由区财政局核准后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行负担。 
    (四)财政体制结算办法 
    一类镇(街道)参与结算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累计增长率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以内部分按30%分成,超过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部分按50%分成。 
    二类镇(街道)参与结算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累计增长率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以内部分按30%分成,超过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部分按60%分成。 
    中心镇参与结算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2016年为基数,累计增长率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以内部分按30%分成,超过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增长率部分按70%分成。 
    当年体制结算出现短收的镇(街道)在以后年度的结算中进行赔补。 
    (五)转移支付办法 
    镇(街道)当年税收收入分成在1000-2000万元部分按10%比例统筹,2000-3000万元部分按20%统筹,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统筹,由区财政集中调度。 
    (六)偿债资金提取 
    镇(街道)当年税收收入分成在转移支付后,达到一定标准的,需提取相应的偿债资金用于镇(街道)消化历年债务。其中:1000-2000万元部分按10%提取,2000-3000万元部分按20%提取,3000万元部分以上按30%提取。 
    (七)其他事项 
    1.区级各部门下派到镇(街道)的人员经费按编制执行,工作经费政策由区财政部门整合后下达。 
    2.“四个平台”网格经费按照一员多用原则,由区财政整合后下达,镇(街道)统一管理使用。 
    3.死亡伤残抚恤、复退军人、义务兵优待、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补助等民政支出以2016年为基数,超出部分由镇(街道)全额承担。 
    4.土地出让金分成。镇(街道)工业用地、自行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地块、镇(街道)通过增减挂钩或旧城改造等方式整理取得的土地指标用于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镇(街道)自行实施非旧城改造项目的商住用地,根据孰高原则,出让面积 40 亩以下或出让金额 8000 万元以下的,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返还,超出部分按出让金净收益的25%返还;中心镇自行实施的非旧城改造项目的商住用地,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以区为主、镇(街道)配合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地块和其他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归区本级,对配合实施的镇(街道)予以补助(其中:锦屏街道和岳林街道按净收益的2%予以补助,其他镇(街道)按净收益的5%予以补助)。界定是否为镇(街道)自行实施的土地出让项目,以开发资金是否完全由镇(街道)自行投入为依据。土地出让金分成及补助收入,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规定的支出范围,全额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廉租住房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偿债及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等,不得移用。 
    5.城市建设配套费分成。建成区以外的镇(街道)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予以分成。中心镇城建配套费全额返还。 
    6.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10%比例分成。 
    7.浙江船厂外包企业暂不列入体制结算范围。 
    8.经区政府确定的,可享受单独结算政策的企业的税收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9.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五、本体制实施期限三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体制所涉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奉政发〔2017〕122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