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奉化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为适应博物馆陈列、教育、研究和馆藏文物或实物及相关资料的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正常开展奉化博物馆(以下简称“奉博”)筹建期间文物征集工作,规范文物征集工作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集管理
第二条 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浙东地区各历史时期与奉化相关的文物藏品。
1.史前时期:名山后类型器物;
2.春秋战国:原始瓷、印纹陶;
3.秦汉时期:玉器、青铜器;
4.唐宋时期:关于海丝贸易的文物、越窑精品瓷器;
5.明清时期:木雕、石雕、砖雕精品等;
6.民国时期:蒋氏遗物、凸显民国氛围的生活类陈设、摆件、用品等。
(二)近现代与奉化有关的重大历史事件的物证和名人用品等。
(三)近现代与奉化有关的工业遗产物品及照片,如机器、牌匾、史料、荣誉证书等。
第三条 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捐赠。
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藏品捐赠给奉化博物馆,奉化博物馆为捐赠者颁发证书,展出的展品将标明捐赠者姓名。对捐赠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研究价值和科学价值展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二)购买。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原则。由奉化博物馆委托鉴定机构对拟收购的展品进行鉴定估价,确定符合入藏、展览标准的展品,并与收藏者签订协议后,予以购买。
(三)借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藏品收藏保管权或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展。
(四)复仿制。
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特别珍贵且本人欲自己保存原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仿制。
第三章 文物征集工作程序
第四条 成立区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下设办公室,负责文物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其中包括有关文物征集的日常接待、联络工作,收集整理相关的信息,汇总奉化博物馆展陈部门的征集需求。
第五条 成立专家顾问组,其中业内公认有较高水平的省内外文博专家比例不少于80%。专家评估费用从文物征集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文物征集部门根据馆藏文物架构、陈列展示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广泛搜集征集线索,确定拟征集的文物或实物,报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征集请示经批准后,征集部门着手开展征集工作。重要文物的征集,应组织专家对拟征文物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高价值的文物征集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须邀请不少于五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估价及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作出客观评定,评审专家应在评审表上签署意见。经专家签署的评审表应与拟征集文物的相关资料一并由文物管理部门予以存档。专家评审材料是文物征集的重要依据,也是奉化博物馆最终确定征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完成拟征文物的请示、专家评估等管理程序后,征集业务经办人员据此按内部审批流程提出征集意见后,报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文物征集项目经批准后,征集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征集工作,按合同管理办法和签订程序签订文物征集合同,及时完成文物入库交接手续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重要文物捐赠可举办相关仪式。
第十二条 文物管理部门应保持与捐赠单位、个人的联系,尊重捐赠方(或借展方)的意愿,积极听取捐赠方(或借展方)对文物妥善收藏和保管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的文物征集过程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跨境征集时若我国法律与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不同的,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以上两者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文物征集相关国际惯例。征集境外文物入境,应根据海关、文物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广新局按区财政年度预算,年初制定文物征集计划和方案。年度预算经费如有结余,其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征集经费支出内容包括:藏品收购费、专家评估费及征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凭证,并接受主管部门、纪检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收购总价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文保所三名以上(含)文物征集小组成员商议确定。
(二)一次性收购总价为5万元以上到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省文物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邀请国内三至五名文物专家与文保所文物征集小组集体商议确定。
(三)一次性收购总价为3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 (不含100万元)。报省文物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邀请国内三至五名文物专家与区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合议;再由区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商议确定。
(四)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确认征集的文物,报省文物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邀请国内三至五名文物专家与区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合议;再由区文物征集领导小组集体商议确定。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实施藏品征集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在征集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奉化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彩凤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周女芬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柳一兵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局长
成 员:胡志春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敦冰 区审计局副局长
汪明峰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副局长
毛 华 区文广新局(体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由柳一兵兼任,副主任由汪明峰担任,成员为许金松、俞幼珠、康明军、王玮、朱方。
奉政发〔2017〕174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