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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构建区属国有企业现代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监事会体制机制 
    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职工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外派监事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向区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区国资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行外派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区国资局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三)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四)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二、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 
    (一)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区国资局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实际,调整监事会监督格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2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确保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监”。 
    (三)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行业、曾经工作过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三、规范监事会人员选任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监事会主席通过组织选调,按组织程序任命;专职监事通过公开选招等方式产生。 
    (一)监事会主席原则上从退出现职的区管领导干部队伍中选派产生,由区政府任命,区国资局委派。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实际工作经验。 
    (二)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选招,或者在现有的国资委派会计队伍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转任,由区国资局委派。专职监事应当熟悉并能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并具备履职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相关条件。 
    (三)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区国资局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明确监事会监督职责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国资监管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对企业运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调查、告诫、罢免建议及区国资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主要职权如下: 
    (一)列席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企业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预算、资产营运、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监督企业负责人的履职行为,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其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出资人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区国资局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在深入开展检查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撰写监事会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四)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 
    监事会应当加强当期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监督检查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方法和工作流程,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实时和动态监督。 
    (一)监督检查机制。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日常)监督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围绕企业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两方面开展。对企业法人治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企业有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意见交换机制。监事会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应当将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评价意见,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监事会不得与企业交换意见。 
    (三)履职报告机制。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区政府、国资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按规定格式报区国资局,或者经区国资局报区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四)工作会议机制。监事会应建立和完善监事会会议机制,制定监事会的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应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六、完善监事会管理制度 
    (一)区政府任命的监事会主席,其原有身份不变,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保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转入区国资局,业务工作归区国资局管理。专职监事为企业身份,编制纳入区国投公司,由区国资局管理。职工兼职监事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区国资局应建立完善监事会管理、监事会工作规范等制度,加强与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沟通,规范监事会日常行为,并做好监事会成员在岗期间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业务学习、后勤服务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年度及任期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完善专职监事职业发展通道。监事会成员在履职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避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 
    (四)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有权向区国资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奉政办发〔2017〕78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