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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 
    (一)区政府直属公司是指由区国资局出资,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资直管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局出资,除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所有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国资局为本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国有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报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区国资局应报请区政府批准。 
    区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执行统一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基础管理制度、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出资人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应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监管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指导镇(街道)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五)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总体方案和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或审核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审核或提出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和国有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评体系,考核确定区政府直属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和领导人员薪酬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企业用工规模,规范用工准入和退出程序;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监测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七)按照区委规定,指导管理有关监管企业党建和纪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承担监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核定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和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和国有企业合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工作。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管理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区国资局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应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区政府直属公司应当规范建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国资直管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建设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者选用备案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任免、委派或者更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直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由区政府任免。 
    (二)区政府直属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由区国资局任免;区政府直属公司监事,由区国资局委派或者更换。 
    (三)区政府直属公司的子公司领导职务,由区政府直属公司按规定考察、任免或者提议企业董事会任免,报区国资局备案。 
    (四)国资直管企业的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考察任免、委派或者更换。 
    (五)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出任董事、监事,由该国有股的持股企业提出委派或者更换意见,报区国资局批准后,依法委派或者更换。 
    区属国有企业中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任免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企业领导人员分层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区属国有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等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区国资局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目标责任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出资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业绩考核,制定完善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与企业经营班子薪酬相挂钩的分类考核办法。 
    区国资局负责对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经营班子的业绩考核,必要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考核实行“一企一策”,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其中,区政府直属公司的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直属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的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应商区国资局同意,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体系。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及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 
    (一)区国资局负责拟定企业人员及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人员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现有人员总数及构成、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收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薪酬总额、人均薪酬、薪酬水平变动原因等。 
    (三)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编制化管理和计划管理。企业新招用员工,应根据现有岗位设置、人员空缺及用工结构等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局审批;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新招用员工,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四)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等核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经核准下达,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五)企业的薪酬分配,应当遵循报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先行在区政府直属公司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制度,其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并结合企业业绩考核兑现。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规范。严禁以下职务消费行为: 
    (一)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个人支出; 
    (二)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领导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三)企业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等各种消费卡; 
    (四)企业用公款支付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监督制度。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落实内审专(兼)职审计人员。对于资金量大或下属多的国有企业,应单独组建内审机构或指定现有内设机构的相关部门承担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管规则 

    第二十条 区国资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以及区政府的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行使出资人权利: 
    (一)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申请上市; 
    (四)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企业申请发行债券; 
    (六)审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 
    (七)企业利润分配; 
    (八)企业与关联方交易; 
    (九)企业进行重大经营性投资及对外投资; 
    (十)企业公务车辆配置及更新;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及重大财产处置; 
    (十二)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资金拆借; 
    (十三)企业进行大额捐赠; 
    (十四)企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监管事项分为备案事项和审核(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报告事项,审核(批准)事项须经区国资局审定后方可实施,必要时由区国资局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申请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发行债券,由区国资局审定。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解散或者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者修改,由区国资局审定;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者修改,由出资人审定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应坚持“审慎”原则,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并制定具体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一)区国资局对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二)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及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根据单项投资额大小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以及在二级市场上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四)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区政府直属公司、国资直管企业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原则上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区国资局备案,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照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涉及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调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收购资产的,企业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程。企业作为收购资产的主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区政府同意或者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进行。 
    企业收购资产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确保收购资产交易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融资贷款计划,建立健全担保跟踪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企业债权债务和融资担保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区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贷出资金提供担保。国有独资企业为其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应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企业主营业务属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原则上谁出借、谁负责。按出资关系进行管理,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管理,其他国企之间的资金拆借由区国资局管理。 
    参股企业的融资贷款及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及重大财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并经区国资局认可或者由区国资局报经区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除依法依规批准的协议转让外,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挂牌交易。资产无偿划转,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报批程序,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区国资局对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根据单笔捐赠额大小实行备案、审核(批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经营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建设工程、大额采购、物业租赁等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实行公开招租,不得随意出租,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 
    (二)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企业的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三)企业配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租用办公用房,配置常用办公设施,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制度,并按要求向区国资局报送以下内容: 
    (一)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国资监督管理专项报表或者报告。 
    (三)年度改革发展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按照区国资局核定方案执行,并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局应当与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构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数据信息网络系统,统筹集中管理国有资金,对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营运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和开展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等工作;区国资局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数为基数,按30%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公开竞争性存放方式。国有企业账户开立、撤销应遵循“有贷才开户,无贷不开户,无结算销户”原则。具体按照《奉化市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款存放招标和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产权转让,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四)资产转让、置换;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三)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四)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局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经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无特别说明均指事后备案,原则上要求在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本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央、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奉政发〔2017〕224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