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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包括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外汇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投资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推动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二)符合我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六)政府投资项目按《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发〔2014〕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国资局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管资本为主,组织研究区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报告制度;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 
    (三)负责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进行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向区国资局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及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国资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区国资局严格履行审核把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区国资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完成计划投资额和实施进度等); 
    (三)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下同)决议; 
    (四)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企业本级及下属企业的各类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区国资局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主体,投资项目决策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应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等编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通过综合评审论证,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方案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议,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备案制、核准制的方式。 
    第十五条 区国资局对负面清单之外、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对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以及负面清单之外、企业承担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5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购建项目; 
    (三)收购非国有产权(实物资产、股权)投资项目或者与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备案制、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区国资局报告有关情况。对个别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含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局视情向区政府请示或者报告。企业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区国资局报送以下申请备案(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如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另附该项目相关文件、书面材料等; 
    (四)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七)有关合作方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八)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在未经区国资局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建立施行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本季度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区国资局结合报告情况,对实施中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效果等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一)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 
    (二)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者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终止投资计划的; 
    (六)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区国资局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收购产权(实物资产、股权)的,应当提供经区国资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收购非国有产权(实物资产、股权)、与非国有资本合资合作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以及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汇总编制本级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区国资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度投资对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和成效; 
    (四)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需进一步改进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强运营监督: 
    (一)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请核准、备案的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者核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动态检查的方式。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的,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三)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经区国资局核准的投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国资局备案。区国资局选择其中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区国资局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防控,保障出资人权益。禁止对下列企业或者领域进行投资: 
    (一)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二)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区国资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相应扣减企业经营者考核年薪;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核的; 
    (三)上报审核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其他损害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区政府于2016年公布的《奉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办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奉政办发〔2017〕76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