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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收购资产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国有企业、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收购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资产,是指企业对外收购非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包括出资收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等。 
    第四条 企业收购资产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涉及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调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等原因,确有必要进行收购资产的,企业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程,并由区国资局履行审核把关,报经区政府同意或者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企业作为收购资产的主体,决策前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企业比较优势、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运营风险控制等因素,论证分析收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及其他影响收购实施的情况。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原则上应当通过综合评审论证。可行性评审论证由区财政、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必要时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复核,也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企业收购资产,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区国资局核准。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按照不高于其评估价议定收购价格,经区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审核,形成具体的收购资产方案。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收购资产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等进行审议。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镇(街道)所属企业收购资产,还应当经过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形成相关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第九条 区国资局对收购资产项目实行审核制。企业应当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区国资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区国资局报告区政府确定收购资产意向。收购资产项目经综合评审、董事会会议等通过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局报送收购资产项目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会议决议等材料。 
    第十条 对企业提交的收购资产项目申请,区国资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和投资方向等内容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区政府按照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批程序,审议批准收购资产方案和收购价格。收购资产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准执行;收购资产项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批准执行。对有重大影响的收购资产项目,还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未经批准,企业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协议、文件等。 
    第十二条 企业收购资产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确保收购资产交易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收购资产项目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收购行为后评估工作,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完成后评价报告,做好后评价整改工作。后评价报告应当在完成后10日内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收购资产项目实施实地跟踪、审计等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企业完成后评价的收购资产项目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的未尽事宜,以及企业其他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区政府于2016年公布的《奉化市国有企业回购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奉政办发〔2017〕77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收购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