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9-162301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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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1-15 |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兴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构建农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我区政府支持的涉农产业,推动全区农业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奉化市政府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104号)、《关于印发创新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6〕87号)、《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奉化区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奉国资〔2017〕48号)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拟定了《奉化区兴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9286210;传真88588426;电子邮箱fhfab418@sina.com;通讯地址:奉化区锦屏南路一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草案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兴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构建农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我区政府支持的涉农产业,推动全区农业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奉化市政府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104号)、《关于印发创新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6〕87号)、《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奉化区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奉国资〔2017〕48号)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兴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兴农产业基金)是指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区现代农业建设。
第三条 兴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管理规范、控制风险”的原则,以设立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和股权直接投资方式(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运作,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实现财政支持涉农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动我区涉农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兴农产业基金的投资立项、投前尽调、投资管理、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对象
第五条 兴农产业基金由宁波奉化兴奉国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政资金代行出资人)出资设立,由宁波市奉化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新农投公司)履行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责任。产业基金前期规模为1亿元,其中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3000万元,实行逐年分步到位。
第六条 兴农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兴农产业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涉农产业发展战略,结合奉化区涉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奉化区内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有上市意愿的优质涉农企业、管理规范的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合联会员单位等,主要投资方面包括:
(一)现代种植业、农业智能化生产、特色与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
(三)农业设施装备提升。
(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创新。
(五)休闲观光农业。
(六)农业基础建设。
(七)为农服务企业。
第七条 兴农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基金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兴农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治理运作体制。兴农产业基金管理构架包括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兴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兴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兴农产业基金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及管理暂行办法各司其职。
(一)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分管农业副区长为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区农办主任、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主任、新农投公司总经理任副主任,区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国土分局、国资管理中心、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管委会作为兴农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兴农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决定和批准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农投公司,由区新农投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兴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申报;监督落实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重点等事项;监督检查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向管委会报告兴农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等。
(二)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兴农产业基金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评审机构,其成员由政府部门(含农合联执委会)代表、创投行业专家及相关产业专家等7人以上单数人数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区国资管理中心代表产业基金管理部门必须有1人参加。兴农产业基金拟投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是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基金拟投项目需经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三)兴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兴农产业基金由区新农投公司作为实体负责运行,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兴农产业基金专户管理、核算,接受管委会办公室日常监督。
(四)兴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兴农产业基金由基金法人机构委托专业运行机构进行管理。兴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公开发布基金投资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兴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五)兴农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兴农产业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兴农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确定,并由兴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 兴农产业基金主要采取设立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兴农产业专项基金是指由兴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中兴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直接投资模式由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扶持本区重大农业产业项目引进和培育,以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直接投资原则上采用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运作。
兴农产业基金运作中,优先考虑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兴农产业专项基金模式,选择专业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
第十条 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具备足够的市场化运作经验,公司从注册日期起至今,运营年限不低于3年。
(三)具备股权基金运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基金主要类别为股权投资基金,并且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立不少于1只的股权投资基金;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运营机构内部管理必须合法合规,已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且法律意见书已通过审核。
(五)具备严格的风控合规和内部管控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宜的软硬件设施。
(七)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不存在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在产业基金托管账户中支付,管理费用原则上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核定基数的一定比例内支付。
第十二条 兴农产业专项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程序为:
(一)公开征集: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发布投资指南、向社会征集投资项目。
(二)拟定方案: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投资合作: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兴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应遵循“谨慎、公开、科学”的原则,经过尽调分析、专家论证、集中决策等作出决定。
(一)直接投资项目的基本条件:
1.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场等需成立1年以上,市场发展前景较好,对我区特色农产品有示范引领作用和休闲农业带头作用。
2.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业2年以上,有较强的市场拓展、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创新发展意识及社会责任感,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
4.其他有本区域重点发展前景,需重点培育的农业企业。
(二)直接投资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客户信息基础类:
(1)工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企业简介及企业征信等相关资料。
(2)主要负责人(经营者)个人及配偶基本资料,如身份证,结婚证,个人征信等相关资料。
2.相关资产证明类材料,如房产及其他机器设备及动产。
3.上一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直接投资项目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
4.项目计划书、可行性论证分析及相关部门的批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直接投资项目受理及评审流程
1.公开征集:区新农投公司公开受理直接投资项目申请,针对项目拟定受理材料清单,搜集项目信息。
2.受理申请:区新农投公司制定项目尽调计划、组织尽调,提出调查分析意见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报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核。
3.专家评审:兴农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4.审议决策: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兴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并以管委会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
(四)直接投资项目需经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五)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限制。投资单个项目金额控制在直投项目基金规模的20%以内,直投项目基金不超过兴农产业基金规模的30%,奉化区重点培育企业除外。
(六)直接投资项目收益率可以采取约定回报率方式给予适当让利,根据直接投资项目的对象设定不同的收益率。
(七)直接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应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兴农产业专项基金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确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合约定退出条件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退出、其他股东(合伙人)回购退出、清算退出和协议退出等,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直接投资、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出资部分。直接投资、兴农产业专项基金以投资额度为限对项目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兴农产业专项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报区新农投公司审核、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兴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区新农投公司提出,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现影响基金投资资金安全、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由区新农投公司或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经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后办理退出事项。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定
第十八条 区新农投公司应建立健全兴农产业专项基金监管机制,明确专项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定期报告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承担及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区新农投公司应加强对兴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对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评估。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和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国资管理中心报送半年度、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同时将审核后的基金运行机构和直接投资项目报送的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区国资管理中心。
区新农投公司在兴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自行选择退出:
(一)兴农产业专项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二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兴农产业专项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项的。
第二十条 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区新农投公司报告,由区新农投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区兴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区新农投公司应加强对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一)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二)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联络和沟通,每月至少一次,可以采取电话、会面或到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减少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长2年。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3~5年内退出,准备上市的直接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兴农产业基金和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基金托管协议中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违反规定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兴农产业基金可要求清算和自行退出兴农产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过错责任重大的可取消受托管理资格;如违反有关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宁波市奉化区兴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操作细则》于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6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特此说明。
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