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8-125590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文体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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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18〕141号 | 发文日期 | 2018-12-12 | 成文日期 | 2018-1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18-0011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空闲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利用资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盘活空闲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以下简称“三闲”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闲”项目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空闲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开发建设或部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闲置厂房”,是指用途为工业,不动产权证已取得,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处于安全可使用并且闲置一年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闲置楼宇”(含烂尾楼宇、闲置专业市场),是指用途为商服,在奉化区区域范围内闲置一年以上,建筑面积每幢3000平方米及以上,可出租、出售、转让的楼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提供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三闲”项目使用效益。
(二)依法处置、规划引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推动整治处理工作,在维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
(三)分类处理、循序渐进。依据“三闲”项目区域、地段、类型、功能的不同,区别处理,分类推进。重点解决位于重点地段,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三闲”项目。
三、空闲土地处置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未开发建设的,责令其三十日内开发建设;限期开发建设期满仍未开发建设的,区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国有公司可以会同各有关部门拟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收购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价格根据建设用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按周边土地一级市场价格,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一年以上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价格可以视闲置情节以土地一级市场评估价扣除原建设用地出让价的20%以下予以确定。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开发建设也不同意政府相关部门的收回(收购)方案,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查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恶意圈地的,将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能力消除各种原因,继续开发建设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对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25%以上的产业用地且不能继续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转让。
对于“用而未尽”的产业用地且未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分割转让、分割收储等办法盘活。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创建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厂房,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经项目竣工复核后,允许按规定进行分割转让。
(五)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涉及净地转移、在建工程转让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签订建设用地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和履约条款。涉及闲置土地、开竣工违约的,若《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处置要求,土地使用权处置时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四、闲置厂房处置
(一)鼓励闲置厂房出租盘活。对区外招商引资的区政府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和区内企业因政策原因投资利用闲置厂房实施的生产型工业项目,年产出达到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区财政在租赁续存期间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款50%奖励给出租方,50%奖励给承租方。双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承租方该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额,承租方不能独立核算且不能单独纳税的双方均不作补助。
(二)鼓励闲置厂房转让盘活。区内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经区级及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强龙企业、“三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或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对区内闲置厂房实施厂房收购并设立新的工业企业,被收购后的工业企业的注册和税收缴纳仍在奉化的,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五、闲置楼宇处置
(一)鼓励闲置楼宇招商。鼓励业主利用闲置楼宇招商引资,引进区外企业总部、销售总部、结算总部、电子商务、基金管理及投资公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实缴主体税种(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同)以第一年实缴主体税种为基数,且年度税收超过0.2万元/平方米的入驻企业楼宇,次年起其主体税种超过基数地方贡献增量部分连续三年给予楼宇业主90%的奖励。
(二)鼓励闲置楼宇收购。区内外企业收购闲置楼宇,经审核后对其在并购过程中实缴主体税种地方贡献额按90%给予奖励。
(三)鼓励发展专业市场楼宇。对闲置专业市场类楼宇,鼓励业主调整发展方向,引导其做大、做强专业市场,在三年内,整幢楼宇入驻率(实际租赁有效使用面积占整幢楼宇面积的比例)达到70%及以上的,且同行及相关联业态达70%以上,次年纳入限上统计3家以上或单家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组织保障
(一)成立区盘活空闲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盘活,确定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政策兑现等工作。
(二)本政策实行属地负责申报制。各镇(街道)、功能区要摸清各自辖区内存量闲置资产,根据本意见规定将所属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资产向主管部门申报:其中空闲土地向区国土分局申报;闲置厂房向区经信局申报;闲置楼宇向区商务局申报;主管部门应根据资产类型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政策兑现。各镇(街道)、功能区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本辖区内企业按区财政体制文件规定进行兑现。
七、附则
(一)本意见相关政策一年兑现一次;单家企业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地方贡献;落户奖励以其三年内实际地方贡献为限(当年落户超过6个月的,视同一年);本意见中同一项目奖励内容交叉或者符合区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和补助。
(二)享受本意见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照章纳税,企业在享受政策兑现时须签订承诺书,如有违法经营、中途迁出、虚假租赁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一次性退回所获得的各类奖励和扶持资金。
(三)关联方交易和已列入区政府拆迁、旧城改造计划的“三闲”项目资产除外。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体制重大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 1 日起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