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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从根本上解决“马路拉链”和地下管线“无序管理”问题,进一步保障城市道路质量、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区掘路工程管理坚持实行统筹部署、严格限制、同步实施和计划管理,着力构建职责明晰、全面覆盖、统筹协调、管理高效的城市道路开挖和修复管理机制,切实改善群众出行环境,保障道路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及城市形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年度开挖施工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主、次干道)路面开挖应当从严控制,降低对道路通行影响。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应急抢修或重大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意见所称道路开挖包括(中心城区锦屏、岳林范围内,其他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市政道路、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电、消防地铁、交通交警、园林绿化、人防设施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凡在本区城市道路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应遵守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

成立宁波市奉化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属相关单位及道路、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集中力量、强化考评、从严管理,建立单位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施工管理工作。

(二)完善道路规划,建立统一管理平台

1.中心城区各类管线、管网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管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为避免因管线建设时序、资金安排不同等问题造成的道路无序开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与管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衔接力度,加强前期的谋划、编制或修编各管线布局的专项规划;区规划分局根据专项规划内容将各类市政专项成果纳入控规编制内容。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控规内容提前谋划,结合道路设计及周边区块需求,开展管线工程设计和资金预算安排,纳入相应道路建设项目中。

2.建立城市道路开挖政府统一的监管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项目建设安排,每年1月和6月向区道路开挖办上报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规划和计划。区道路开挖办对各管线权属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统一谋划、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规划和年度计划。凡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管道等管线的,须召开管线协调会议或会议交底会后,再行上报。开挖涉及占用市政道路、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根据各管线权属单位上报的计划,定期召开奉化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讨论,并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向社会公布计划。各管线权属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道路开挖办提出申请。未纳入计划的开挖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简化审批流程,完善道路开挖监管程序

1.已列入计划的项目道路开挖施工项目,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按照道路开挖施工实施计划,严控挖掘占道施工范围、工期,并将道路开挖项目审批情况实时报送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备案。未列入计划的城市道路开挖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审批。

2.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因民生工程或重大项目配套等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应严格进行论证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道路开挖项目,建设单位如需变更施工方案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3.因燃气、电力、通讯、供水等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施工,再按程序进行审批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同时处理好抢修时间以及围护等相关工作。

4.开挖道路的施工项目,对道路通行有影响的,须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制定相关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落实人员对施工路段进行管理和疏导。

5.城市道路开挖申请批准后,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向交通、市政等道路维护部门缴纳修复保证金,并签订《开挖道路修复承诺书》。

(四)强化现场管理,规范修复费用与质量

1.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建设(施工)单位现场醒目处必须设置施工告示牌,做好安全标志,放置围档进行封闭施工。围挡的设置应符合《2018年宁波市建筑工地围档指导及标准范围例》规定,并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围挡规范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或予以拆除。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即时清运建筑弃土;对于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做好泥浆规范处置,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挖掘占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

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和围挡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禁止施工,建筑弃土清运不及时,扬尘治理不力的项目应立刻停工整改。

2.及时完成开挖道路的修复。修复工作由业主方自行或者委托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按实际开挖面积确定。为确保路面修复质量,如果是业主方修复的,需由养护单位验收确认合格后,再行移交;如果是委托养护单位修复的,由业主方和维护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复费用按相关规定确认并支付。

3.开挖项目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时,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与管线产权部门联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遇突发状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迅速组织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道路开挖项目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规范施工。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工序衔接,缩短工期,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按审批时限限时完成项目建设。

(五)加强开挖执法监督,坚持督查问责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以城市管理网格化为抓手,推动审批管理与执法工作同步进行,进一步加强街面巡控工作。对未经审批的擅自挖掘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燃气、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道路的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立即整改。

2.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挖或超时、超面积开挖城市道路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补办手续或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道路开挖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因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信用记分,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管理情形的,纳入文明施工黑名单。施工期间违反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区住建局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由道路维护部门负责或由管线单位负责的道路开挖工程,未按期限修复路面、及时恢复交通通行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坚持督查问责。将道路开挖施工管理工作列入文明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强化过程跟踪监督,建立健全工作动态跟踪机制,构建常态长效建设管理提升工作机制。对道路开挖施工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宜

1.加强部门之间等相关职能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道路挖掘联合会审制度,做到可不挖尽量不挖、最大程度地压制挖掘乱像。确需挖掘的,要通过源头把关,规定施工时间和修复时间,尽可能地减少对市民生活的负面影响。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溪口、莼湖、尚田、大堰、裘村、松岙、江口、西坞、萧王庙等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宁南贸易物流区、滨海旅游休闲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奉政发〔2018〕102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