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9-91611 | 组配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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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1-20 |
为贯彻落实省、市对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力促服务争效、项目争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拟定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9286210;传真88588426;电子邮箱fhfab418@sina.com;通讯地址:奉化区锦屏南路一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0日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
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对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力促服务争效、项目争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标准地”改革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2019年开始,在奉化区域内,除浙江省公布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内项目以外,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要求按宗数和面积数双控达到100%。
(二)工作要求
1.区域评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根据区域功能定位,由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确定区域评估具体事项,全面开展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工作。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整合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区域评估费用由区财政局保障。
2.标准制订。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结合《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明确的控制性指标,细化行业分类,新增工业地产类别,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奉化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区经信局负责制订《奉化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并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增加值、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科技局分别审核容积率、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同时根据奉化实际,由区经信局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研究制订“标准地”出让后的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及奖励标准,出台《奉化区“标准地”建设奖惩办法》,编制《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3.按标出让。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向区经信局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要求,经审核同意后,拟定《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投资建设协议,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作为挂牌文本附件。“标准地”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具备“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4.协议签订。“标准地”出让后,竞得企业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各镇(街道)或各相关部门签订《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5.竣工验收。用地企业应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因用地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项目竣工后,企业应申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经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6.达产复核。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申请。复核未通过的,应在一年内整改到位。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达产复核验收工作,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项目投产后初始运行期有关时间:
1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不超过24个月;
10亿元—2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月;
20亿元—50亿元(含)以下投资项目不超过36个月;
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约定时间。
7.工业地产项目相关要求。符合标准地出让条件的工业地产项目除可参照标准地管理外,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与竞得企业签订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应附加条款,明确竞得企业按要求施工建设,建成后按准入产业出租、出售房产及入驻企业分行业指标分解、达产复核等相关约定。竞得企业在对房产出租、出售前,需与各地各相关部门、拟入驻企业签订参照“标准地”要求的《工业地产项目三方投资建设协议》。工业地产项目的达产复核,按《工业地产项目三方投资建设协议》中要求的入驻企业各项控制性指标分别验收,达产复核期限从入驻企业投产运行当月开始计算初始运行期,并按规定组织达产复核。
二、“承诺制”改革范围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承诺制”改革适用所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中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审批。
(二)工作要求
1.明确承诺审批标准。在满足区域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应视项目具体类型、建设方案等开展审批指南编制工作,将各项审批规范纳入项目开发建设标准,明确可开展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准入要求及项目实际制定审批标准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制”审批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在政府提供的可开展承诺审批事项清单内选择部分或全部事项开展“承诺制”审批。由区统办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填制承诺书;情况复杂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审管办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告知会议。企业选择审批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一次性完成承诺事项审批。
3.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
三、其他要求
(一)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承诺制”审批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采用“承诺制”审批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将采取联合惩戒,增加企业违约成本。
(二)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已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中部署上线“标准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如实、及时在相关模块填报“标准地”信息。其他工业用地不是“标准地”出让的,必须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勾选确定。区审管办根据省“承诺制”考核要求,做好我区“承诺制”审批改革的数据统计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暂行办法》于2019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特此说明。
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