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19-50846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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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15 |
宁波市奉化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培育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2017〕60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甬党办〔2018〕55号)、《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办公室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奉党办〔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扶助对象、使用范围及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1.2017年底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
2.2018年底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
(二)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镇(街道)发展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项目,优先扶持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和物业经济项目,特别是由镇(街道)牵头组织若干个行政村抱团异地联建、联购的产业和物业经济项目。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镇(街道)为单位、多村联合组建的集体经济投资经营公司建设的发展项目;
2.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地或异地新建(购买)用于出租的物业项目,尤其是“飞地”抱团发展项目;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
4.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的民宿项目;
5.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混合制项目;
6.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土地等资源增收项目;
7.其他可以增加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项目。
(三)扶助标准
1.对2017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可申请宁波市级项目资金,市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镇村统筹项目按村数补助,每村补助不超过80万元,单村实施的项目每村补助不超过60万元,区财政给予不超过25%资金配套补助(镇村统筹项目按村数补助,每村补助不超过40万元,单村实施的项目每村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村补助政策原则上只能享受1项,3年可申请1次。
2.对2018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区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镇村统筹项目按村数补助,每村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村实施的项目每村补助不超过40万元。符合条件的村补助政策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3年可申请1次。
3.对2018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2019年新达标的给予每村一次性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年内提前预发,由各镇(街道)统筹发放;2020年起,对上年同比增长30-50%的行政村给予每村一次性2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的行政村给予每村一次性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下拨到各镇(街道),统筹发放。
4.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适当给予项目扶持配套。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条件
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可采取新建、盘活改建,也可以采取购置入股等方式。申报市、区财政扶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讨论通过,由镇(街道)牵头的联建项目(“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必须充分论证,应由镇(街道)领导班子决议通过;
2.项目投资规模适度、产权清晰、预期年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投入额的7%;
3.项目相关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4.项目建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新举债项目应认真审核,经党委同意后进行。
(二)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拟申报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村集体经济扶持项目申请表。一般要求上年底前提出次年项目申请。
2.项目初审。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力量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初审结果进行公示3 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申报实施项目,于5月底、11月底前分2批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项目审核。由相关部门对镇(街道)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库。
4.项目备案。申请宁波市级资金的项目,经区审核同意后,将宁波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备案汇总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规范扶持项目实施。其中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规范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加强指导督促,确保项目实施落地。项目完工后,经第三方审计,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对“薄弱村”和“空壳村”,着重给予资产性扶持,可考虑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资产量化一定比例作为村集体的资产,推动村集体经济与当地区域经济更好融合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对有一定集体资产资源条件,但缺少经营性资金的村,可着重给予引导性支持,培育形成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可着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推进城乡资源一体化配置,提高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四、资金拨付
1.对镇村统筹项目,可在项目通过评审入库后,依申请予以补助资金的50%进行预拨,余款在验收通过后下拨。
2.对单村实施项目,资金统一在验收通过后下拨。
五、规范使用管理
(一)实行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项目资金公示制。村级组织或实施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包括村集体资金、各级财政扶助资金、其他帮扶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村民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项目绩效管理。对扶持建成后的项目,镇(街道)要开展村级经营性收支监测,强化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确保项目保值增值。
(四)资产监管。以村为单位新建或购买的物业资产,权证直接做到村;抱团建设、联合购买难以分割的,办理共同共有权证,但必须附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认定的股权证书。参股合作的项目,应明确各村所占股权份额,对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份额,应明确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防止流失,明确此类物业资产不得担保。共同所有物业资产一般由镇(街道)牵头,制订经营章程,明确相关村的责、权、利及操作规程,收益按股分配到村。区级抱团项目,可由区统一管理。
(五)财政扶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偿还镇(街道)债务、修建办公楼堂馆舍、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津补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以外的项目配套、其它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不相关的支出。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市、区财政扶助资金,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
(二)本试用办法适用期限:为2019-2020年度。
附件:1.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表
2.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备案汇总表
3.2017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名单
4.2018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