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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化区2020至2022年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08 10: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以下简称“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

1、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的范围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不包括车辆的装璜、装饰)。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有效期为叁年,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因车型特殊,定点维修企业没有能力维修,需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企业维修。

4、车辆因公外出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一次性修理金额在300元以下零星小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

5、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6、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价格的确定

1、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各种车辆的零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均为车辆维修价格的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修车单位参照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其中一家企业维修价格的基础上,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最终维修价格。

2、定点4S店修理厂车辆维修价格参照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相对应品牌4S店修理厂车辆维修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并在此基础上与定点4S店修理厂协商确定最终维修价格。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各单位根据车型要求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维修价格,具体维修程序和要求如下。

1、各单位在“宁波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内填报车辆维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由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后,采购单位、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完成采购流程。

2、填写车辆送修单。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奉化区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附件2),可在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采购栏(/col/col141890/index.html)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送修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3、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反馈给送修单位。

4、维修项目确认。送修单位应对定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意见进行确认,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定点维修企业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送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定点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7、维修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送修单位验收提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送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同时向区财政局采购办投诉。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要制定专门的公务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和价格进行监督。同时也要维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单位提出超越范围的其他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或区财政局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五、定点维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定点维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维修零件费收取标准,做到“服务周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

2、24小时受理维修服务,对需要紧急维修的公务车辆要及时维修,节假日不休息。

3、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应最大限度满足。

4、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5、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及应急维修、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和维修服务费用记录等应当建档的记录。

六、维修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支付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1、对定点维修企业的违规处理。定点维修企业在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部长令)、《奉化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奉财政采〔2005〕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中标车型车辆维修业务的;

(2) 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3) 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4) 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的;

(5) 不按实际维修金额开具发票的;

(6) 出具虚假维修证明的;

(7) 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行为的。

被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违规行为的,第一次予以严重警告,如果再次出现问题,将视情节给予罚没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并给予网上通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2、对定点维修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及时向区财政局采购办通报。


附件:1.奉化区2020-2022年度车辆维修企业定点入围单位汇总表.doc

   2.奉化区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doc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