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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试行)

奉政办发〔2019〕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自2003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保障“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政策制度,以户为单位审查核对“人地对应”参保对象,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征谁保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镇(街道)出现参保对象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此,要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出现省政府农转用报批地类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不一致的,由行政村统一提供被征地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征地面积清册,相关资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参保指标的核定

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被征地行政村(撤并前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三)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并严格管理

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列入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规定期限内放弃的节余指标可以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尚未参保的成员。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公示7天。

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三、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负责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联合审核机构。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等事宜。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联合审核机构研究决定。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行政村按规定程序形成拟参保人员名单并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被征地村做好相关工作,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户参保名单和公示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并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准被征地农户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行政村年度农业人口数据,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执纪。要经常听取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和转让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未涉及的政策规定,仍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5日

奉政办发〔2019〕47号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