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9-91601 | 组配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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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4-10 |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我区拟定了《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意见(试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5日。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9286210;传真88588426;电子邮箱fhfab418@sina.com;通讯地址:奉化区锦屏南路一号。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市场
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意见
(试行)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积极推行申报承诺制,不断完善审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提交材料,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实现“三年大变样”提供动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登记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日常监管的要求,对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不宜实行申报承诺登记的行业和区域,以及不得使用住宅房及其辅房(车库、小间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建立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对周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可以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城中村、农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少的非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二)积极推行申报承诺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区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申报承诺制,即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宁波市奉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作为其住所的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承诺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承诺事项负责。
(三)大力提升便利化水平。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部门已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允许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号”“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等形式,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房屋的使用属性等不作实质性审查。按照住所申报制对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作用,也不能以此作为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五)救济途径。若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进行申报,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重新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得采用住所申报承诺制。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将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要把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一项有效举措,切实履行好登记职责,落实好改革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强化协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改革举措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试行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试行意见》(奉政办发〔2015〕73号)同时废止。
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制定《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5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5条,主要包括:
(一)建议对已审批但是不符合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进行整改、取消;
(二)建议删除住宅负面清单中“建成区”一词;
(三)建议在《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中增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城市建成区内人居环境保障区里的项目负面清单。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一)关于第一个意见。因对现存市场主体的整改、取消属于事中时候监督范畴,故不采纳。
(二)关于第二、三个意见,予以采纳。
特此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