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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0-114242 组配分类 工作要点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11-17

关于调整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含政策内容和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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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资金成效,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结合帮扶开发工作实际,补充、调整了《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的产业发展情况,扎实推进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宁波市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

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甬农发〔2019〕187号)、《关于补短板促动力加快实现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奉党办〔2020〕4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助推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现就我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重点

第二条  扶持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经济困难户)。

第三条  精准扶持重点以产业帮扶为主,主要以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增收、经营主体带动增收、投资分红项目增收、劳务用工、来料加工和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创业增收等精准帮扶模式。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

第四条  扶持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产业发展支持。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实施风险小、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短、平、快增收项目。重点扶持“茶、果、蔬、菌、畜、禽”等特色种养业和加工业,对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资化肥及其生产加工设备等支出进行补助。

(二)鼓励低收入农户创办来料加工、农家乐、电商、农产品加工营销、小经营商店等二三产业,对自主创业的低收入农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村集体提供公益性岗位;企业、经营主体提供用工岗位就业扶持。

(四)经营主体带动增收贷款贴息扶持。

(五)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子女创业扶持。

(六)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开发扶持。

(七)投资分红项目扶持。在充分实施(一)至(六)扶持项目、仍有资金剩余的前提下,鼓励镇(街道)、村按照“扶持资金入股、镇村统一运营、低收入农户参与分红”模式进行项目投资。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不同类型扶持标准如下:

(一)农业产业发展

小农生产型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成效实行以奖代补,新建(新增)产业项目每户财政补助额不超过 5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抚育类(完成除草、开沟施肥)产业项目每户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元(可多种产业合计)。(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1)。

(二)劳务用工支持。企业、经营主体为低收入农户提供用工岗位就业,每年实际用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发放工资额不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800元的用工补助。

(三)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为其提供良种和技术指导服务,优先收购其产品,根据实际带动退出低收入农户户数,以每户1000元的标准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情况和带动增收总额等因素来确定,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财政按年度贷款总额的3%年利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须建立农产品可追溯标识。

(四)来料加工带动支持。来料加工经纪人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且每年支付劳动报酬在10万以上的,每年按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报酬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经纪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提供公益性岗位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各镇(街道)、行政村优先安排有劳动意愿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参与村庄保洁、绿化养护、护林巡查等岗位,增加其劳务收入。对从事劳务年累计达60天以上的,按劳务收入的15%给予就业奖补,每户奖补不超过2000元。

(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支持。对有一技之长的低收入农户,开办农家乐、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其新增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办手工业、特色小吃等,一次性给予每家5000元的开办奖补;对缺乏启动资金的,给予其贷款总额3%年利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单个低收入农户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毕业5年内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工商执照一次性享受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八)结对帮带项目增收。有条件的村实施党员干部结对帮带项目,以整村连片帮带项目为主、单户或多户联合帮带项目开发为辅。对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项目,帮带项目组实行全程帮扶指导,提供资金、技术、信息、购销等方面的服务,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收益分配,开展绩效评价,规范台账资料。对整村连片和多户联合(5户以上)帮带项目开发一帮三年,每一年5000元每户、第二年3000元每户、第三年2000元每户标准奖补。

(九)投资分红项目增收。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区域帮扶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镇(街道)、村集体所有,投资年收益在扣除成本后按入股比例提取,项目所属镇(街道)全体低收入农户参与分红。收益分红原则上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分红前已经退出的原低保户不再享受分红权,具体分红方案由镇(街道)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根据不同申请主体分以下情况申报:

(一)各实施产业发展的低收入农户可随时在当地镇(街道)进行申报,填写《奉化区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经村委会、联村干部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当地镇(街道),对有申报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村干部和联村干部要及时帮助申报,各镇(街道)要及时受理申报情况,动态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对经营主体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带动增收的项目,由经营组织(经纪人)提出申请,填写《奉化区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奖补申请表》,上报所在镇(街道)审核,由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其实际成效给予奖补。

(三)党员干部结对帮带开发增收项目,由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申报,成立由联村干部、村干部、农指员等为成员的帮带项目组,实施有市场前景、有特色优势、有增收实效的实用型项目,实行全程帮扶指导,编制好项目实施的方案和计划书,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四)各镇(街道)在接受产业发展项目申请时,要及时在项目所在村、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各镇(街道)接到低收入农户、经营主体的项目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现场核实、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镇(街道)低收入农户数量和当地精准扶持增收需求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各镇(街道)到年底按实结算补助资金,有资金结余的镇(街道)及进将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足的镇(街道)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追加补助资金。同时,各镇(街道)应设立扶贫资金账套,专账核算,根据验收结果核算补助金额,并通过银行系统将补助资金打卡放到户(经营主体)。项目资金拨付前,由镇(街道)对项目实施及资金补助情况在镇(街道)和所在村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将低收入农户产业扶贫项目补助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再由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农户、经营主体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各镇(街道)必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全部产业帮扶到户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完善工作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将扶持政策传达到各行政村,联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村两委等干部要进村入户走访了解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需求,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低收入农户全面了解政策、结合应用政策、广泛享受政策成果。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项目的申报、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都能扎实推进,扶持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增收。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均分扶持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若之前由区域帮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举措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限暂定至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