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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655/2020-11063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12-16 成文日期 2020-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学校发展性评价及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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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教办,各学校、幼儿园:

《宁波市奉化区学校发展性评价及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学年起执行。请各镇(街道)教办,各学校、幼儿园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具体工作中贯彻落实。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宁   波   市   奉   化   区   教  育  局

2020年12月11日    

宁波市奉化区学校发展性评价

及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办法

(2020年修订)

为深化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评价改革,从学校发展的基础性、差异性和多样性出发,注重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价,加强对学校工作创新性、自主性发展的引导,促进学校在基础目标实现后向更高水平发展,建立依法治校、基础达标、自主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努力打造高品质的教育现代化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17〕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教育体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管办评分离”制度,充分尊重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以学校发展规划及分学年度实施计划为起点,以督促规划实施过程为基础,以评价学校发展目标达成度为重点,努力构建学校自评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行政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发展性评价及校级干部(含园级领导,下同)履职考核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工作为基础性指标,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二)自主性原则

学校根据各自的发展规划,自主选择和设立相应的发展性指标,激发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活学校发展的内驱力。构建学校自评机制,增强学校自我反思、自我约束、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主体作用。

(三)发展性原则

强调纵向比较和过程评价,“从起点看变化,从过程看结果,从现在看未来”,以学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为重点,关注目标达成度,引导学校积极探索突破发展关键点的措施和方法,及时总结发展经验,有效整改存在问题,通过突破点的不断累积,实现整体发展。

(四)特色性原则

各校要坚持因校制宜,明确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推动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地发展,通过特色发展打造校园文化、提升办学内涵,提高教育质量,更大程度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

(五)激励性原则

通过评估与考核,发现整体办学水平提高明显或在某方面有特别建树的学校及校级干部,在予以表彰奖励的同时,提炼其经验,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推广,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加强精神层面的激励。

三、评估及考核的对象

(一)学校发展性评价的对象

1.中心级及以上公办学校。分普高、职高、初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六个系列,分别按评价指标(附后)进行评价。其中电大(社区学院)归入成校系列,培智学校归入小学系列,滕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单独考核。

2.公办中心级以下学校。由所属中心级学校考核,区教育督导机构(含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局督导科及指定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等,下同。)进行抽查,如发现有突出成绩和亮点,以附加分形式加相应中心级学校考核分,如发现有较大问题和不足,以附减分形式扣相应中心级学校考核分。

3.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分别按单独制定的发展性评价指标(附后)进行考核评价。

(二)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对象

1.由教育局任命的公办学校的校级干部班子成员(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等)。

2.由教育局任命的在民办学校支教的校级干部(含驻校专职督学)。

3.各镇(街道)教办副主任。其中由学校校级干部兼任的,参加校级干部考核。

4.已经离任、享受正校级或副校级待遇的原任校级干部不列入本考核。

四、评估及考核的程序与时间

(一)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估考核一次。

(二)评估考核程序

1.基础性指标发布及各学校发展性指标制定:

①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每学年发布各学段的基础性指标。基础性指标分为I、II二部分,基础性指标I主要为规范办学,基础性指标II主要为重点工作。其中成校不分I、II,基础性指标由教育局职成教科和教师进修学校考核。

②各学校三年一轮制定《三年发展规划》,《三年发展规划》须经区教育督导机构审核通过。在学年初,各校根据教育局学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各自的三年发展规划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本学年的发展性指标,报区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备案。

2.学校自评:学年末,学校对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实施情况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

3.区级评估:基础性指标I:每年5月—6月,由区教育督导机构组织考核组对学校进行核查。

4.基础性指标II:每年6月,由教育局各责任科室(含直属单位,下同)对各学校进行考核。一般采用档案袋评价,不采用现场核查方式,不要求各学校临时提供档案材料。

5.发展性指标:每年5月—6月,由区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一般采用网上资料评审、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察看、个别访谈、听课巡课等方式进行。

6.民主测评:每年6月,由教育工会负责对学校校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7.局党委考核:每年7月,教育局党委对学校发展性评价及校级干部班子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确认。

五、评估及考核的内容与分值

(一)学校发展性评价

1.基础性指标200分。其中“基础性指标I”(100分)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制定,侧重学校依法办学,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基础性指标II”(100分)依据各责任科室的学年度重点工作制定。

2.发展性指标200分。每学年初,各学校依据学校三年发展规划自主制定发展性指标并报区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备案。

3.教育局依据目前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学校的基础性指标得分提出不同要求,其中未达到要求的学校,发展性评价等级直接进入C或D等。

4.对基础性指标达到要求的学校,根据附件1中学校的类别,I类学校按基础性指标占比40%、发展性指标占比60%折算总分;II类学校按基础性指标占比45%、发展性指标占比55%折算总分;III类学校按基础性指标占比50%、发展性指标占比50%折算总分;按总分进行排序,确定等第。

(二)校级干部履职考核

1.学校发展性评价占比50%计入各校级干部个人考核总分。

2.校级干部个人民主评议占比10%计入总分。

①民主评议结果“优秀”比例达到85%及以上的计5分,85%以下的计0分。

②民主评议结果“不称职”比例在15%以下计5分,15%及以上的计0分。

3.校级干部个人业绩按30%计入总分。其中分管工作计20%,个人教育教学计10%。

其中个人教育教学部分,本学年度获评各级劳动模范、各级名校长、市级以上综合荣誉、市级以上专家组成员的,计满分;其他各级荣誉或取得显著教科研成果等根据获奖类别、级别及数量评定分数,获奖类别一般按综合荣誉高于单项荣誉、教育管理类荣誉高于学科专业类荣誉计分;参考任课情况、工作量等。

4.教育局党委考核按10%计入总分。

主要考核校级干部个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5.镇(街道)教办副主任的考核按年度各镇(街道)教育工作考核占比45%、所辖学校考核平均分占比45%、教育局党委考核占比10%计算总分。

6.驻校专职督学按所驻学校发展性评价占比70%、督学工作完成情况占比20%、教育局党委考核占比10%计算总分。

六、警示性指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本学年度发展性评价直接进入C或D等:

1.对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要求不贯彻、不执行,擅自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被查实的;在各级各类考试监测、技能比武及体艺比赛中出现弄虚作假或群体作弊现象被查实的。

2.学校出现教师严重违纪行为、教师或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实的;教育收费不规范行为被查实的;账务开支不符合规定被查实的。

3.教育教学质量、教研、师训、教育科研工作存在明显问题,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4.发生重大安全、治安事故。

5.因决策失误发生群体性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群访事件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A等:

1.校级干部班子不团结、不和谐造成一定影响的。

2.校级干部工作量未达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师周课时量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级干部,学年度考核直接进入D等:

1.校级干部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2.校级干部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的某方面有严重问题被查实的、教职工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在30%以上且经教育局党委认定确实不称职的。

七、评估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学校发展性评价

1.学校发展性评价按六个系列分别根据得分情况认定为A、B、C、D四个等第。其中A等占20%—30%,C等占10%,其余为B等,D等不占比例,教育局党委根据各学段整体情况在上下10%范围内浮动确定最终比例。

2.学校发展性评价获得A等的学校,根据学校规模等由教育局党委调整校长基金金额作为奖励。

3.连续三年蝉联A等的学校,可以授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金额根据学校规模等由教育局党委确定。

4.确定为C或D等的学校,若存在突出问题的,由教育局领导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成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5.连续二年被确定为C或D等的学校,领导班子将进行调整。

(二)校级干部履职考核

1.校级干部履职考核根据得分认定为A、B、C、D四个等第。其中A等占20%—30%,C等占10%,其余为B等,D等不占比例,教育局党委根据各学段整体情况在上下10%范围内浮动确定最终比例。

2.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任免、交流、晋升和奖罚的主要依据。

3.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各校级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方案另见相关文件。

八、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落实职责。

1.学校发展性评价及校级干部履职考核工作是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落实“管办评分离”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校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发展规划和实施过程的自评制度等,根据统一的时间节点做好发展性目标制定、学校自评、现场考核材料准备等工作,保障评估及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2.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长为组员的评估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督导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督导科牵头实施。

3.各科室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对各学校的现场评估与现场考核。若根据上级要求,确需另行组织的,须报经教育局党委同意。

(二)加强指导,优化服务。

1.教育局机关各科室要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通过教育政策、经费投入、资源配置、教育督导等行政手段,对学校实行依法管理,重视对规划的指导与过程监督,为学校按规划达成目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把学校发展中的有关工作与各有关科室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挂钩。

2.区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发展性评价的研究,开展规划制定的指导培训,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和合作,对学校实施规划的过程进行监控,真正达到发展性督导指导和服务学校发展的目的。

附件1:各学段基础性指标得分要求2020.doc

附件2:幼儿园基础性指标2020.doc

附件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础性指标2020.doc

附件4:普高学校基础性指标2020.doc

附件5:职高学校基础性指标2020.doc

附件6:成人学校指标体系2020.doc

附件7:发展性指标考核要点2020.doc

附件8:民办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指标2020.doc

附件9: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20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