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 【小】

一、方案起草背景

为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问题,经宁波市政府主要领导与省级部门对接,同意在宁波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试点工作,我区作为宁波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在宁波市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兼顾历史现状和民生和谐,科学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

省厅和专家组经过实地踏勘,认为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科学合理,能较好解决保护与发展关系。

为贯彻落实省复函和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要求,确保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编制了《宁波市奉化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制定依据

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波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试点工作的复函》(浙环函〔2019〕261号);

2、《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20〕7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保护区)整治工作,全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一源一策”管理,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建设。

二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对于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一级保护区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且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

对于保护区内旅游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旅游建设项目,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对于农业面源方面: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

三是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控,提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和预警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力度,加强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等。

(三)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的措施保障。

(四)适用期限

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方案的附件的说明

方案设置附件为:

1、宁波市奉化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2、宁波市奉化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项目分类

我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重新划定,有效保障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的需求,但与原来划分范围相比有较大调整,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省政府批复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对工业企业的类别作了描述,作为整治和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解读人:金财

联系方式:0574-88503323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