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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22143 组配分类 环保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0-11

生态环境安全小知识(二)丨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需要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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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它是可以跨区转移的,在转移的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对转移固体废物的,实行审批管理是必要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适用第23条规定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存在转移固体废物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改变固体废物的位置,将其从一地挪到另一地。至于转移通过何种方式完成,不是立法要强调的。实践中可以通过交通工具运输,也可以人工携带,甚至采用邮寄的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有偿还是无偿,都可以构成第23条规定的转移行为。二是转移的对象是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但危险废物适用第 59条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第23条。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也就是说,适用第23条规定的转移行为,必须是跨省域转移,即将固体废物从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到另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转移行为,比如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不适用第23条规定。四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目的是贮存或处置该固体废物。

实践中,当事人将某种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有多种目的,有的是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其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回收利用,也有的是专门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企业,将部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回收利用,类似这样的情况,都不适用第23条规定。只有目的是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有关权利人才应当履行第23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根据第23条规定,未经上述程序或者缺少任何一项手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都是违法行为,应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