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35R/2021-126576 | 组配分类 | 生态建设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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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1 |
以案释法丨固体废物随意堆放被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交叉检查,在对我区某陶瓷阀片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门口和大门右侧有压滤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
法条链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该企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警示:
很多企业对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都不够重视,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几天甚至几个月,都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其实不然,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对此,企业其一应尽量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其二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严格落实“三防”措施;其三应按照要求进行处置或者综合利用。
固废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