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1430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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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1〕8号 | 发文日期 | 2021-02-09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建筑渣土计价和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建筑渣土计价和结算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奉化区建筑渣土计价和结算暂行办法
为加强奉化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现将建筑渣土相关计价和结算原则明确如下:
一、房建、市政、绿化工程的计价和结算原则
1.项目施工现场无建筑渣土堆放条件,由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项目招标阶段原则上参照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渣土处置价格,其中建筑渣土处置费除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在指定的国有消纳场所进行处置最高可按26元/吨计取外,其余均按13元/吨(不含税价)计取。项目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签证联系单,消纳证明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渣土处置发票;施工单位能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签证联系单,消纳证明,但不能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渣土处置发票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按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规定的陆域建筑渣土处置费八折(即10.4元/吨,不含税价)计取;对于不能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的,建筑渣土处置费一律不予计取,运费不计。
建筑渣土处置发票须明确为建筑服务类渣土填埋服务,写明单价、数量,备注中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出具者应为渣土处置场地的所有者或与场地所有者有渣土处置协议的经营者,且须与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中的处置地点相对应,若不一致,则视作无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处理。若建筑渣土处置发票单价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筑渣土处置单价不一致的,单价按就低原则进行结算。
2.项目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渣土处置场地(渣土场地需按就近消纳、节约造价原则设置),或者项目施工现场有条件临时堆放部分建筑渣土的,不计建筑渣土处置费,其他工程相应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运距按实签证,运费按现行定额计取。
3.建筑泥浆原则上应采取原地固化或送泥浆处理公司处理,工程结算按原地固化后渣土外运处置方式进行计价结算。
4.项目需借土回填的(除种植黄土外),应在奉化区域内其他国有工程处置渣土中自行调剂,回填渣土相关费用一律不予计取;未用国有工程处置渣土的,按回填渣土量扣减13元/吨工程款(确因回填渣土需求时,国有工程无外运渣土情况除外,但需事先经业主和区综合执法局确认)。处置渣土信息可在区综合执法局“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监管系统”网站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单位内部及部门间渣土调剂力度,节约建设成本。
5.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运费可选择根据项目现场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实行运距包干,最大运距控制在20公里内(含),处置费一律不计,运费按现行定额计取。
6.上述计价和结算原则实施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将建筑渣土处置费计算方式予以明确,并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结算时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的形式。
二、交通水利等其他项目参照执行,运费按相关定额执行,超出定额部分运费参照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执行。
三、上述计价和结算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下发之后至该暂行办法印发之日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或已完成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奉发改价〔2019〕22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发布公告之日的原规定执行。如我区调整建筑渣土处置价格,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筑渣土价格也做相应调整。
四、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渣土源头管控,严厉打击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多渠道综合利用,做到建筑渣土合法合规处置。
五、本办法施行时间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