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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01 09:33
 

各镇(街道)、各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内相对统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购监〔2021〕1号),宁波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5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县(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县(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其他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单位应事先征询集中采购机构意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核准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纳入《浙江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项目(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上述产品的,可以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备案。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 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采购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起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各预算单位一般应当在2022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在政采云平台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因特殊情况,批复前需要采购或批复后新增的项目,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四、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购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在采购方式一栏选择“续约采购”),并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资料的影印件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备案确认,再签订下一年的合同。

五、集中采购目录内所有货物、服务采购均须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完成,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的通过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的通过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或者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六、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采购事项的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特别是要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评审专家的选取、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和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七、由于2021-2022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发布时间较晚,集中采购目录变动大,我区对部分采购品目的协义、定点采购入围工作正在陆续启动,且政采云平台上相关的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等功能尚需建设和完善,为此,在相关工作完善前,对集中目录内但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可自行采购。

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pdf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