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奉化区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5525 | 组配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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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区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满足老年人养老享老助老需求,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若干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14日共3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王幸幸,联系电话:88501037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1年3月16日
奉化区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区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满足老年人养老享老助老需求,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区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工作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群众关切,重点解决特困、独居、孤寡、高龄、失能失智、生活困难等特殊老年人“吃上新鲜饭食”问题。注重政府引导,优化布局。把做好为老助餐服务纳入区、镇(街道)两级民生实事工程,并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合理设置助餐点。注重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为老助餐模式,以企业结对、志愿帮扶、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助推为老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注重质量提升,探索创新。提升为老助餐服务水平,坚守安全底线,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助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出具有我区特色的可持续、可复制的为老助餐服务品牌,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2021年底,通过新建老年食堂、依托已建成的老年食堂实现为老助餐服务覆盖不少于100个村(社区)。到2023年底,全区建立完善的为老助餐服务网络,实现独居、孤寡、空巢、高龄、残疾及生活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高质量覆盖。有助餐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均能依托各种助餐模式第一时间享受到“饭菜可口、收费合理、服务合意”的助餐服务。
二、规范为老助餐服务模式
(一)村(社区)级老年食堂。村(社区)内集中助餐老年人需求数量较多(原则上不少于20人),能提供一定面积的助餐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且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开办意愿较强,并能按照老年食堂建设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可申请开办老年食堂。对之前建成后因各种原因未运营的老年食堂,可在改造提升后,申请正常运营。
(二)邻里助餐点。对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的村(社区),或者有助餐需求老年人数量不到20人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在辖区内选择身体健康、热心为老服务的人员,为有用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中心食堂”。“中心食堂”要具备膳食加工配制、送餐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供餐能力一般在150人以上,中心食堂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服务对象为镇(街道)辖区内有用餐需求的老年人,一般由镇(街道)开办建设,可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服务对象以助餐保障对象为主。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区域实际的为老助服务模式,科学布局为老助餐点和服务资源。除上述规定外,新建成的老年食堂、中心食堂均要符合《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创建市级标准化老年食堂的,应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提升为老助餐服务质量
(一)健全服务制度。老年食堂、中心食堂等各类助餐点要与镇(街道)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功能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做好助餐信息实时公开。邻里助餐点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授权监管下开设,配置基本的助餐服务设施。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应与助餐机构签订助餐协议。
(二)明确服务标准。综合物价指数和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各助餐点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用餐标准,除早餐外每餐至少搭配一荤一素一汤,原则上应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务,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及实际需求可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除不抗力因素外,各助餐点原则上应全年运营。
(三)加强安全保障。各助餐点要加强食品、消防、住房及用餐老人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每日落实人员做好用火用电用气检查。就餐区域环境整洁,按照适老化改造要求实施地面防滑处理、加装墙体安全扶手、设置入口处无障碍坡道。
(四)实施信息化管理。中心食堂、有条件的老年食堂应对老年人就餐情况采取刷卡、人脸识别等信息化形式进行实时记录,暂时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要指定专人及时将就餐老人信息以及每天的就餐人数信息录入到奉化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并做好就餐对象实时更新。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将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相结合,按照“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老人付一点”原则,各助餐点要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辟一块食堂专有菜地,倡导社会乡贤、爱心企业参与助餐服务,建立“老年食堂+爱心企业”、“社工+志愿者”帮扶队伍,重点保障独居、高龄、失智失能、残疾、生活困难等特殊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积极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不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积极性。
(六)统一规范化标识。各镇(街道)要统一爱心送餐车辆标识、加装安全管理设备,统一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为老送餐车辆实行一车一编号,并备案登记。要结合实际对助餐工作人员着装进行适当规范,做到整洁整齐,并对助餐工作人员强化有关安全和服务知识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四、明确为老助餐服务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
1.老年食堂。可同时容纳20到49人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可同时容纳50人及以上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2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邻里助餐点。配备必要的助餐服务设施和基本安全设备,经验收后,区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中心食堂”。对验收合格的“中心食堂”,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1.老年食堂。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拨付用餐补助。为其它村(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
2.邻里助餐点。参照老年食堂给予用餐补助,不再享受送餐补助。
3.“中心食堂”。日均就餐老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用餐补助。为居住在镇(街道)辖区内老年人实施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对溪口、大堰等山区面积大、老人居住分散的镇(街道),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给予送餐补助。
上述符合补助条件的为老助餐保障对象为:具有奉化区户籍,且居住在奉化区范围内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证的居家老年人。
建设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一般于每年11月底一次性拨付;上述运营补助按照区级财政70%、镇(街道)财政30%分别予以承担。
五、健全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为老助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为老助餐工作,强化对各类助餐点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做好为老助餐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及信息录入报送等工作。督促各村(社区)落实一名两委会成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为老助餐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部门统筹全区为老助餐服务发展规划,将为老助餐工作纳入对镇(街道)政府考核目标,定期对镇(街道)为老助餐服务实施情况开展指导督查;区财政部门负责为老助餐服务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和为老助餐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计划;区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和培育专业的为老助餐服务企业;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各类助餐服务点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工商联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加强对村(社区)级老年食堂的结对帮扶工作;团区委、区妇联配合镇(街道)组建志愿者助餐服务队伍,并做好志愿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为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为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强化资金保障。在区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研究建立健全为老助餐服务经费投入机制,结合区域内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要做好开源节流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通过提升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等级,妥善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本村(社区)为老助餐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为老助餐服务资金使用、对象筛选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老年食堂、邻里助餐点、“中心食堂”均应建立台账,严格落实助餐对象“一人一档”制度。要加强对为老助餐机构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为老助餐机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为老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试行时间为三年,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
附件1
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餐50人以下的可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登记备案),并符合消防、环保、规划要求。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及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事故。
4.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从事食品行业行为记录。
5.如委托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的,应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原则上达到A级,引入4D、五常、5H等管理体系或通过HACCP认证。
二、设施设备要求
1.建筑布局实用合理,装饰与陈设美观大方,配备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且性能良好、能正常运行。
2.村级老年食堂具备20人以上集中就餐供餐能力,中心食堂具备150人以上就餐(集中就餐和配送餐)供餐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与助餐服务项目、规模相适应,并分别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要求(附件1-1,附件1-2)。
3.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备餐分餐、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中心食堂及创建标准化的村级老年食堂应建设具备物联感应、AI抓拍功能的智能阳光厨房。
4.集中就餐区应配置餐桌椅、洗手池、空调、防蚊蝇等设施设备,助餐选餐台(区)应具备防蝇防尘设施。
5.设有卫生间的,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6.有条件的可在就餐区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养老助餐温馨提示牌/标识、有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1.在集中就餐等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费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助餐送餐服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3.配备与助餐服务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实行从业人员全员食品安全培训。
4.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制定奖罚制度。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中心食堂应建立晨检制度,每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6.食物加工制作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2018修订版)要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宜当餐供应,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常温下,烧熟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配送时间宜控制在1小时内);
(2)使用保温设施的,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内;
(3)使用冷藏设施,食物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内,供餐前应按《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再加热。
8.分餐应在分餐专间或者分餐专用区域进行,分餐作业前相关从业人员应清洗消毒手部,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
9.配送餐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
10.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不少于125g)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外标注留样食品名称、餐次、留样时间),在留样专用冰箱内存放48小时以上。
四、助餐服务要求
1.供餐菜品除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外,应适宜老年人软、烂、嫩、清淡、温度、营养健康等要求,有条件的提前制作并公示每日具体菜单。
2.有适宜的供老年和特殊人群的照明设施。
3.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年餐桌供餐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记录。
4.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讲究仪表仪容和礼节礼貌,服务技能娴熟,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养老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质量。
5.送餐人员身体健康,注意保持个人卫生,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环保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附件1-1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标准
(村级老年食堂)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选址 |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2 |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 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
配置满足食材贮存、加工、洗涤、消毒、烹调、打包、装箱等专用场地,包括中央厨房、备餐间、成品装箱打包区、餐车停靠点等功能区。 | ||
配置满足备餐所需的设施设备,如供排水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保温设备、消毒设备等。 | ||
配备满足老年人送餐需要的包装盒、送餐箱(包)、送餐车等送餐用品。 | ||
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有规范的公共标识,用餐座位不少于堂食就餐人数的40%。 | ||
配备满足日常接单、安全追溯等信息化设备,包括接单系统、移动终端、网络设施、监控设备等。 | ||
设施设备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包括采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报废、记录归档。 | ||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存放。 | ||
食品处理区、专间面积与经营实际相适应,原则上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20 m2,专间面积不小于5 m2,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 ||
3 |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渗水、易于清洗、防滑,并有良好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备(分)餐等专间铺设到顶。 | ||
门、窗装配严密,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防鼠和防虫设施。 | ||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
4 |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炊具、设备、设施管理使用正常,按标识规定摆放,管理责任落实到;餐饮具耐磨、耐用、无毒、无污染,便于清洗。 |
餐厅环境整洁,有洗手、洗碗设施和足够的餐具保洁设施 | ||
5 |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
6 | 通风排烟设施 |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7 | 废弃物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
8 |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9 | 备(分)餐专间 | 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
应独立隔间,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 ||
内设空调设施,配备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 ||
10 | 安全管理 | 制定并公开配送餐服务流程图,包括线上线下点餐、支付、下单、订单查询、备餐、取餐、送餐以及回收餐具等环节。 |
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超经营范围情况;对食品原料供应商信息、许可证、采购食品原料的检测报告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 ||
操作间等卫生区域窗明地净、管道畅通、四壁无尘、无油垢、无异味,无蝇、无鼠、无蟑螂、无霉变,防护措施科学有效。 | ||
加工用器具、灶具清洁完好,生熟分开,要有消毒措施;餐饮具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并有记录,清洁餐饮具按规定保洁。 | ||
不买、不收、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水池荤素洗涤分开,冷库、冷柜生熟分开,有明显标志。 | ||
食品仓库主副食分开存放,原料分类摆放,米、面隔墙离地距离不少于10厘米,食品原料无霉变、虫蛀、变质。 | ||
创建标准化老年食堂的,需引入“五常法”和“色标”等管理体系,实施智能“阳光厨房”,具备AI抓拍和物联感应功能,能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并接入浙江省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平台。 |
附件1-2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标准
(中心食堂)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选址 |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2 |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 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
配置满足食材贮存、加工、洗涤、消毒、烹调、打包、装箱等专用场地,包括中央厨房、备餐间、成品装箱打包区、餐车停靠点等功能区。 | ||
配置满足备餐所需的设施设备,如供排水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保温设备、消毒设备等。 | ||
配备满足老年人送餐需要的包装盒、送餐箱(包)、送餐车等送餐用品。 | ||
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有规范的公共标识,用餐座位不少于堂食就餐人数的40%。 | ||
配备满足日常接单、安全追溯等信息化设备,包括接单系统、移动终端、网络设施、监控设备等。 | ||
设施设备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包括采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报废、记录归档。 | ||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原则上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3,并不得小于60 m2。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 ||
3 |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渗水、易于清洗、防滑,并有良好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备(分)餐等专间铺设到顶。 | ||
门、窗装配严密,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防鼠和防虫设施。 | ||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 ||
4 |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炊具、设备、设施管理使用正常,按标识规定摆放,管理责任落实到,餐饮具耐磨、耐用、无毒、无污染,便于清洗。 |
餐厅环境整洁有洗手、洗碗设施和足够的餐具保洁设施; | ||
5 |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
6 | 通风排烟设施 |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7 | 废弃物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
8 |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9 | 备(分)餐专间 |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
应独立隔间,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 ||
设有独立空调设施,配备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 ||
10 | 安全管理 | 制定并公开配送餐服务流程图,包括线上线下点餐、支付、下单、订单查询、备餐、取餐、送餐以及回收餐具等环节。 |
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无超经营范围情况;对食品原料供应商信息、许可证、采购食品原料的检测报告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 ||
操作间等卫生区域窗明地净、管道畅通、四壁无尘、无油垢、无异味,无蝇、无鼠、无蟑螂、无霉变,防护措施科学有效。 | ||
加工用器具、灶具清洁完好,生熟分开,要有消毒措施;餐饮具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并有记录,清洁餐饮具按规定保洁。 | ||
不买、不收、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水池荤素洗涤分开,冷库、冷柜生熟分开,有明显标志。 | ||
食品仓库主副食分开存放,原料分类摆放,米、面隔墙离地距离不少于10厘米,食品原料无霉变、虫蛀、变质。 | ||
引入“五常法”和“色标”管理体系。 | ||
实施智能“阳光厨房”,具备AI抓拍和物联感应功能,能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并接入浙江省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平台。 | ||
餐饮具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具备易清洗消毒、材质坚固、方便开启的性能。 | ||
送餐箱(包) 材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应具备耐热、耐寒、抗腐蚀、结构稳定的特性,密封性能良好,方便运输和携带。 | ||
可根据老年人的膳食需求、身体状况等情况,对包装盒进行标记和分类,标记内容包括老年人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要求等。 | ||
可根据助餐服务点经营条件以及送餐距离、实际路况,选择合适的送餐车辆,包括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 | ||
送餐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应搭载送餐服务之外的人员或物品。 | ||
12 | 配送服务 | 送餐打包前应检查食物搭配是否完整、食物温度是否符合食用要求,检查无误后,应立即对食物进行装箱,可按照送餐距离由远及近的顺序进行放置。 |
完整填写送餐单,内容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餐饮食物种类、送餐机构及送餐员信息、投诉电话等。 | ||
食物取送时,送餐箱(包)盖应随开随关;运输过程中,遇到食物散落应立即联系助餐服务点重新备餐。 | ||
食物应送至老年人或其家人手中,不得由他人转交;应向老年人或其家人确认食物清单,并递交送餐单。 | ||
配送时间不宜超过1个小时,送餐过程中应做好食物保护措施。 | ||
有条件的,可与网络生活服务平台、餐饮配送服务企业合作送餐。 |
《奉化区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14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