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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人民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五条 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