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71U/2021-114305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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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卫〔2021〕47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13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调整全区犬伤门诊设置及工作内容的通知
奉卫〔2021〕47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犬伤处置工作,现将调整后的全区犬伤门诊设置及工作内容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犬伤门诊设置
(一)犬伤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区人民医院医共体莼湖分院、区中医医院医共体总院、区溪口医院医共体总院。
(二)责任区域和服务对象
依照“属地管理,病人自愿就诊”原则,对所有来门诊就诊的犬伤患者严格按照《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 版)》要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二、工作职责
24小时承担就诊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置、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接种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犬伤门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和《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 版)》要求,做好责任区域内犬伤处置工作。
2、各犬伤门诊必须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狂犬病疫苗,不得从其他渠道接收或购进疫苗。在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各犬伤门诊须符合相关的设置标准,配备充足的冷链设施设备和有资质的犬伤处置和预防接种人员,处置和接种操作规范,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确保安全接种,杜绝接种差错事故发生。
4、未经指定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