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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奉化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1-26 11:1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财政发〔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来我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劳务报酬作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审费、交通费两部分组成。

二、劳务报酬按照评标专家的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开始时间起,至评标报告签署完成时间止。

(一)专家评审费标准

宁波市内专家以500元/半天作为支付标准,省内市外专家以1000元/半天作为支付标准。半天以3小时为准,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加100元/人。

(二)评标专家交通费标准

宁波市内六区(除奉化区外)专家按100元/人作为支付标准,宁波市内六区外专家按200元/人作为支付标准。省内市外来自衢州、丽水、湖州、温州的专家按400元/人作为支付标准,省内市外其他城市专家按300元/人作为支付标准。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按200元/人标准支付。项目开始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款执行。

三、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除按照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交通费用补助外,不再支付其他评标劳务报酬。

四、评标专家地域一般按照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已退休的专家按政采云专家注册常驻地址确定。

五、特殊项目需要聘用省外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参照第二条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采购单位组织进口产品论证、项目验收,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标书论证需要邀请评标专家参加的,参照第二条的标准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此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奉财政发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