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874G/2022-135598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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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文旅体〔2022〕71号 | 发文日期 | 2022-10-26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全区文旅体企业: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修复制度》《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奉化网吧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奉化A级景区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奉化旅游饭店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0月26日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奉化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法人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监管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社会法人。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非营利性法人。责任主体为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社会法人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技术管理方及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和运维全区统一的文化和旅游业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或APP和微信公众号,负责统一采集、归集和公示各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软硬件支撑,负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修复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法人根据其信用值,按照五桃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将A级景区、品质酒店和网吧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5桃(优秀)即信用分在780(含)分以上、4桃(良好)即信用分在700(含)-780分之间、3桃(较好)即信用分在640(含)-700分之间、2桃(一般)即信用分在600(含)-640分之间、1桃(较差)即信用分在600分及以下等五类。
第七条 除信用值外,1桃失信社会法人的认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化市场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2)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应当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的情形。
(二)旅游市场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社会法人主要责任的;
(3)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5)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的情形。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社会法人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1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社会法人送达《1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
(三)认定。符合1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1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2桃失信社会法人:
(一)存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1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2桃失信社会法人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2桃失信社会法人的,应当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
第十条 符合2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标准的,由区级或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2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2桃失信社会法人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2桃失信社会法人。
第十一条 坚持动态更新,通过引入“机器学习算法+抽检样本反馈”双重数据验证方法,实现社会法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功能的持续优化,形成“数据采集—指标评价—信用分类—双随机抽检—联合惩戒—再生数据归集”的“全链条闭环”实施架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征信机构记录,要求社会法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文化和旅游社会法人,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对3桃、4桃、5桃社会法人分别按照50%、25%和10%等距抽样进入“双随机”抽检名单;
(二)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四)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利;
(五)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六)优先利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网站进行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1桃失信社会法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100%进入“双随机”抽检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社会法人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1桃失信社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旅市场1桃失信社会法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100%进入“双随机”抽检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社会法人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2桃失信社会法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委政府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75%抽查比例进入“双随机”抽检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利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网站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1桃、2桃失信社会法人进行联合惩戒。
(一)住建部门可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通信管理部门可从严审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三)资规部门可以限制其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
(四)海关可申请适用海关认证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
(五)市场监管部门可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
(六)应急管理部门可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并可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其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
(八)其他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征信系统记录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在受理文化和旅游社会法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社会法人信用报告,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和诚实守信的低风险社会法人,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贷款、逃避银行债务、偷税骗税等有信用信息记录不良的文化和旅游社会法人,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提高利率或拒绝贷款。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文化和旅游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等情况的社会法人不得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二十条 对1桃失信社会法人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2桃失信社会法人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法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法人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社会法人。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提倡社会法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提倡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社会法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相关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 社会法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必须提供真实信息,向征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档案,如反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缺乏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或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市监、税务、公安、环保等各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要加快自身系统网络电子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经信、市监、税务等部门要督促文化和旅游社会法人加快内部信用制度管理,按照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确保社会法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社会法人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对征信产品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区文化和旅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及时推介各部门应用信用信息系统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在区文化和旅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构建资源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文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等行为,保护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营造和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四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首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网吧、旅游饭店和A级景区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本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由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所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完善从业人员信息。
第五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为区内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基础信用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企业品质、安全信息以及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信息、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出资状况、资质等级、从业人员个人履历、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等信息。
守信信息包括企业公开信用承诺信息,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信息,因违反省市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而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息。
企业品质是指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规模、运营能力、服务质量、表彰荣誉、社会责任、投诉情况、社会评价等信息。
安全信息是指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所辖范围内发生且承担认证的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和不良舆情信息。
信用等级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的行为予以计分并经评定形成的等级信息。
第六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自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工商登记注销(吊销)之日起10日内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提请变更信用档案,在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变更相关信用信息或申请注销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
(一)通过政府数据共享途径获取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从业人员资格注册信息;
(二)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填报的信息;
(三)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信息;
(四)经核实的对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
(五)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六)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及其他组织的相关文件信息;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的通报等信息。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法律文书、书面文件或其他有效资料为依据,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信用主体可以每年两次免费查询自己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息主体认为所记录的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有权向信息源单位或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条 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的,信息源单位和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异议核查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予以异议标识。
第十一条 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核查异议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不准确等缺陷的,应及时予以删除或更正;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信息主体人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关信息后注明信息主体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第十二条 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信息主体人的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并书面告知信息主体人。
第十三条 信息源单位发现已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应主动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发现已录入平台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通知信息源单位进行核实,经信息源单位确认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信息源单位报送或更新的信息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经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期限的请求,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区内从事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区内从A级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旅行社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第五条 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和轻微(2桃)失信主体。
第七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八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2桃)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1桃)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2桃)失信主体的情形。
(七)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2桃)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
第十条 对失信主体执行失信信息公示管理,轻微(2桃)失信主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1桃)失信主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主体已对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有效整改并经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取得明显成效,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失信主体信息公示期限已满最低期限;
(三)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并通过“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信用宁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文化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2)、宁波市奉化区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见附件3)、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完毕证明或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材料。严重(1桃)失信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信用报告。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修复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对于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归集到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四)公示。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受理失信市场主体修复申请和后续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公示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1桃)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2桃)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四章 信用异议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对“信用宁波”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网站等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中存在异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集信息的;
(三)超过披露期限披露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异议,并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异议处理:
(一)申请。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按规定填写异议申请资料,并提供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核实。收到失信主体异议申请后,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对不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情况的,将驳回申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过书面形式将结果反馈给失信主体。
(三)结果处理。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失信主体异议处理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强化正面引导。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处理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处理工作,未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用修复承诺书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于 年 月 日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信用主体、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2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 申请日期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 | |||
拟修复的失信行为 | 1.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号:2.**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 ||
整改情况 | (可附页) | ||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 ||
备注 |
备注:1.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3
宁波市奉化区信用修复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信用修复申请企业信息 | ||||||
申请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经办人姓名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履行处罚内容规定的义务及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说明 |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建议“信用宁波中国”网站不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 |||||
□不同意信用修复。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加盖公章) | ||||||
日期: | ||||||
备注 |
附件4
宁波市奉化区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
信用主体 | |||
通信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及联系 电 话 | 传 真 | ||
申请信用修复 培训原因 | 申请单位(自然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培训实施情况 | 培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承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承诺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主体在从事文化和旅游领域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约定责任义务以及自身的信用状况、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奉化区辖区范围内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承诺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依法承担违诺责任,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
(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失信惩戒、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守法守信等。
(八)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管理平台公示。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信用管理平台,并公示。
(九)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五条 信用承诺的实施程序为:
(一)规范格式标准。《信用承诺书》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制定,供信用承诺主体填写。
(二)归集承诺数据。《信用承诺书》由申请主体自愿做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应指导信用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填写《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单位盖章。归集的《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三)公示承诺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应在信用承诺主体作出承诺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平台公示信用承诺书及践行承诺情况,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存在变更或失效情形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应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重新公示。
第六条 信用承诺的应用
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信用承诺签署、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诺者,将在分级分类管理中相应地给予减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信用承诺书
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单位)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向贵局特郑重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依法承担违诺责任,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4.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披露信用信息。
6.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失信惩戒、主动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守法守信等。
8.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管理平台公示。若有违诺,将违诺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信用管理平台,并公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及公示界定。本制度所称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依法行使职能的各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其中,文化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区内从事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市场主体,包括在本区内从A级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旅行社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将本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用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条 管理原则。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应当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公正、分类管理、统一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区发改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并提供监管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借助“奉化文旅”官方微信公众号、“奉化区政府网”“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平台”,作为信用信息公示的权威发布。转载公示的其他平台或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奉化新闻;
(二)重要交通节点和游客密集区域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程序。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专人负责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逐一审核,汇总执法信息、五桃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对拟列入“1桃、2桃失信社会法人”,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管部门进行提前告知,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对经过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公示发布。
第八条 公示期限。对失信主体执行失信信息公示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奉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备案推送。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并及时将《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度》下发到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信用办备案。
第十条 异议处理。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对公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接洽,针对所涉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处理。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停止或补充公示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维持原公示内容。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撤销条件。被公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其信用信息从公示中予以撤销:
(一)企业倒闭、破产的;
(二)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三)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加强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文化和旅游行业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安全、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奉化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大数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指导、监督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
第六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信息安全等工作,及时将本行业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暂名)。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本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参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我区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要求,编制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事项、信息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单位等要素。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目录按规定程序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其中,公民身份号码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九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审查机制,从信用信息采集源头对信用数据进行规范,建立健全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全面提高信用数据的质量。
第十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托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能够实现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宁波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利用库表交换、数据接口、数据文件或数据直报等方式,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同时,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目录纳入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宁波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不能实现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与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归集文旅行业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采取统一推送和同级推送方式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提供行业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归集报送。
第十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负责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整理、储存、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并根据归集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共享数据库。对于错误数据,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出复核通知,有关单位在复核后,重新报送正确信息数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护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在信息存储、整理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除、修改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不得虚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对所掌握的奉化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以及各类查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综合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应用成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违法手段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按照《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奉化网吧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试行)
为推动奉化网吧规范自律、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531X”工程评价体系在旅游行业的应用,在网吧主体评价中加入“531X”工程评价结果值。奉化网吧主体信用等级设置如下:
奉化网吧主体信用分总分为1000分,由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企业品质、旅游安全信息5个一级指标得出,一级指标对应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80分、260分、280分、180分。根据企业信用值,按照五桃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将A级网吧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5桃(优秀)即信用分在780(含)分以上、4桃(良好)即信用分在700(含)-780分之间、3桃(较好)即信用分在640(含)-700分之间、2桃(一般)即信用分在600(含)-640分之间、1桃(较差)即信用分在600分及以下五类。
指标权重的设置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计分规则 | 数源单位 |
一、基础信用信息 | 200 | “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 150 | 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及主要人员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等) | 0.15ד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金融财税(包括纳税遵从信息、金融信息等) | ||||||
管治能力(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 ||||||
遵纪守法(包括公共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 ||||||
社会责任(包括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 ||||||
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50 | 企业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纳入得50分,未纳入不得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二、守信信息 | 80 | 信用承诺 | 40 | 企业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相关平台上公开公示 | 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等相关平台公开公示的,得40分;未作出承诺或未公开公示的,不得分;作出承诺但违背的,不得分。 | 相关平台 |
信用相关荣誉的认定 | 4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评定的与信用相关的荣誉 | 经审核后,每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市)级荣誉分别给予40、30、20、10分的分值,满分为40分。 | 企业自行上报 | ||
三、失信信息 | 260 | 行政处罚 | 100 |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8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5分。 | |||||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或证照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5分。 |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8分。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 | 每发现一起扣15分。 |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8分。 |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每发现一起扣15分。 |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8分。 |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7分。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发现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向主管部门举报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7分。 |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7分。 | |||||
利用明火照明或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每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7分。 | |||||
督办整改 | 100 | 近一年内被列入国家或省级督办名单,查实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 近一年内被列入国家或省级督办名单,查实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次性扣100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投诉情况 | 40 | 有效投诉 | 企业受到有责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有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 监管服务平台 | ||
数据造假 | 20 | 数据造假 | 企业自主填报数据造假的,扣20分。 | 本标准体系中存在部分企业自我填报项目,因此需保留这项条款 | ||
四、企业品质 | 280 | 发展规模 | 30 | 企业经营时长 | 每经营满一年,得0.5分,满分为5分。 | 业务管理系统 |
下设分支机构数量 | 下设一家分支机构得2分,满分为10分。 | 省业务管理系统、监管服务平台 | ||||
员工数量 | 一个员工得1分,满分为10分。 | 省大数据平台社保申报数据中提取 | ||||
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 | 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大于等于30%,得5分;大于等于20%,得3分;大于等于10%得2分,10%以下不得分。 | 省大数据平台社保申报数据中提取 | ||||
运营能力 | 30 | 上年净利率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10名,得10分;第11名-20名,得6分;第20名-30名,得3分;其他不得分。 | 省统计系统填报的数据 | ||
上年营业收入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10名,得10分;第11名-20名,得6分;第20名-30名,得3分;其他不得分。 | 省大数据平台企业年报数据 | ||||
上年接待人数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10名,得10分;第11名-20名,得6分;第20名-30名,得3分;其他不得分。 | |||||
环境与服务质量 | 100 | 单台电脑平均使用面积 | 本项满分20,单台电脑平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得20分;≥2平方米,得10分;2平方米以下,不得分。 | 现场调研 | ||
服务人员数量配置 | 本项满分20,经营期间按照每30台(包含30台)电脑配置1名以上工作人员,得20分;每30台-50台(包含50台)配置1名以上工作人员,得10分;50台以上配置1名以上工作人员,不得分。 | 现场调研 | ||||
营业面积绿化比例 | 本项满分15分,≥30%得15分;≥20%,得10分;≥10%,得5分;10%以下,不得分。 | 现场调研 | ||||
营业场所保持空气清新流通、无异味 | 本项满分15分,如发现空气污浊,有异味(含烟味)则此项不得分。 | 现场调研 | ||||
营业场所保持卫生、整洁、定期消毒,并有相应记录 | 本项满分15分,发现1处不卫生、不整洁扣3分,无记录扣5分,最多扣15分。 | 现场调研 | ||||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用语规范,服务热情 | 满分15分,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最多扣15分。 | 现场调研 | ||||
荣誉表彰 | 20 | 荣誉表彰 | 近一年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布的国家级荣誉表彰(包括正式员工),得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20 | 宣传报道 | 近一年获得过国家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得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点评情况 | 60 | 大众点评、美团评分情况 | (大众点评+美团)评分×3。 | 大众点评、美团平台 | ||
公众通过扫描主体信用码进行的评价反馈情况 | 具体需按主体信用码进行的反馈内容决定赋分。 | 智慧化管理系统平台 | ||||
五、安全信息 | 180 |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 120 | 在近一年内发生特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并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120分。 | 监管服务平台、地方上报等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并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并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4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并且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并且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
不良舆情 | 60 | 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50人),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人以下),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奉化A级景区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试行)
为推动奉化A级景区规范自律、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531X”工程评价体系在旅游行业的应用,在A级景区主体评价中加入“531X”工程评价结果值。奉化A级景区主体信用等级设置如下:
奉化A级景区主体信用分总分为1000分,由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企业品质、旅游安全信息5个一级指标得出,一级指标对应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80分、260分、280分、180分。根据企业信用值,按照五桃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将A级景区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5桃(优秀)即信用分在780(含)分以上、4桃(良好)即信用分在700(含)-780分之间、3桃(较好)即信用分在640(含)-700分之间、2桃(一般)即信用分在600(含)-640分之间、1桃(较差)即信用分在600分及以下五类。
指标权重的设置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计分规则 | 数源单位 |
一、基础信用信息 | 200 | “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 150 | 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及主要人员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等) | 0.15ד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金融财税(包括纳税遵从信息、金融信息等) | ||||||
管治能力(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 ||||||
遵纪守法(包括公共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 ||||||
社会责任(包括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 ||||||
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50 | 企业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纳入得50分,未纳入不得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二、守信信息 | 80 | 信用承诺 | 40 | 企业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相关平台上公开公示 | 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等相关平台公开公示的,得40分;未作出承诺或未公开公示的,不得分;作出承诺但违背的,不得分。 | 相关平台 |
信用相关荣誉的认定 | 4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评定的与信用相关的荣誉 | 经审核后,每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市)级荣誉分别给予40、30、20、10分的分值,满分为40分。 | 企业自行上报 | ||
三、失信信息 | 260 | 行政处罚 | 10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种类,给予扣分,具体如下:(一)处以警告和罚款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的,本项不得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司法信息 | 100 | 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 | 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经营问题受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企业每次扣30分,情节较重的企业每次扣50分。受多次刑事处罚的,应累积扣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投诉情况 | 40 | 有效投诉 | 企业受到有责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有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 监管服务平台 | ||
数据造假 | 20 | 数据造假 | 企业自主填报数据造假的,扣20分。 | 本标准体系中存在部分企业自我填报项目,因此需保留这项条款 | ||
四、企业品质 | 280 | 发展规模 | 30 | 注册资金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4名,得10分;第5名-8名,得5分;其他不得分。 | 业务管理系统 |
经营时长 | 每经营满一年,得0.5分,满分为5分。 | 业务管理系统 | ||||
员工数量 | 一个员工得0.1分,满分为8分。 | 省大数据平台社保申报数据中提取 | ||||
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 | 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大于等于30%,得7分;大于等于20%,得5分;大于等于10%得3分,10%以下不得分。 | 省大数据平台社保申报数据中提取 | ||||
运营能力 | 30 | 上年净利率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4名,得10分;第5名-8名,得5分;其他不得分。 | 省统计系统填报的数据 | ||
上年营业收入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4名,得10分;第5名-8名,得5分;其他不得分。 | 省大数据平台企业年报数据 | ||||
上年接待人数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4名,得10分;第5名-8名,得5分;其他不得分。 | |||||
服务质量 | 100 | 等级评定 | 被评为5A级得20分;4A级得15分;3A级得10分。 | 行业主管部门 | ||
上年度复核暗访情况 | 暗访调查结果×0.02。 |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上年度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暗访调查结果 | ||||
基础设施 | 景区通景公路、停车场、游客中心、导览系统、厕所、安全防护设施等齐全、完好、有效,总分10分,根据调研情况酌情扣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环境卫生 | 景区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垃圾按属地管理要求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总分10分,根据调研情况酌情扣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业态 | 景区文化主题鲜明、业态丰富,观赏游憩价值高,总分15分,根据调研情况酌情扣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运营秩序 | 景区运营秩序良好,无黑导、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等不良现象,总分10分,根据调研情况酌情扣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智慧化 | 景区智慧化设施齐全,能够提供智慧化服务、智慧化管理和智慧化影响总分15分,根据调研情况酌情扣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荣誉表彰 | 20 | 荣誉表彰 | 近一年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布的国家级荣誉表彰(包括正式员工),得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携程、抖音、小红书平台 | ||
20 | 宣传报道 | 近一年获得过国家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得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社会责任 | 10 | 针对特定人群免费开放 | 企业每年免票金额达到景区门票总收入比例在30%以上,得10分;30%-10%,得5分;10%以下,得3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10 | 带动当地社会就业 | 本地员工在50%以上,得10分;50%-30%,得5分;30%以下,得3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点评情况 | 60 | 携程、美团评分情况 | (携程+美团)评分×3。 | 大众点评、美团平台 | ||
公众通过扫描主体信用码进行的评价反馈情况 | 具体需按主体信用码进行的反馈内容决定赋分。 | 智慧化管理系统平台 | ||||
五、旅游安全信息 | 180 | 旅游安全事故、涉旅突发事件 | 120 | 在近一年内发生特大、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景区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120分。 | 监管服务平台、地方上报等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景区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景区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4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景区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景区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
不良舆情 | 60 | 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50人),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人以下),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奉化旅游饭店主体名片制定标准细则(试行)
为推动奉化旅游饭店规范自律、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531X”工程评价体系在旅游行业的应用,在旅游饭店主体评价中加入“531X”工程评价结果值。奉化旅游饭店主体信用等级设置如下:
奉化旅游饭店主体信用分总分为1000分,由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企业品质、旅游安全信息5个一级指标得出,一级指标对应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80分、260分、280分、180分。根据企业信用值,按照五桃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将旅游饭店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5桃(优秀)即信用分在780(含)分以上、4桃(良好)即信用分在700(含)-780分之间、3桃(较好)即信用分在640(含)-700分之间、2桃(一般)即信用分在600(含)-640分之间、1桃(较差)即信用分在600分及以下五类。
指标权重的设置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计分规则 | 数源单位 |
一、基础信用信息 | 200 | “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 150 | 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及主要人员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等) | 0.15ד531X”工程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金融财税(包括纳税遵从信息、金融信息等) | ||||||
管治能力(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 ||||||
遵纪守法(包括公共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 ||||||
社会责任(包括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 ||||||
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50 | 企业纳入相关部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 纳入得50分,未纳入不得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二、守信信息 | 80 | 信用承诺 | 40 | 企业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相关平台上公开公示 | 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并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等相关平台公开公示的,得40分;未作出承诺或未公开公示的,不得分;作出承诺但违背的,不得分。 | 相关平台 |
信用相关荣誉的认定 | 4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评定的与信用相关的荣誉 | 经审核后,每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市)级荣誉分别给予40、30、20、10分的分值,满分为40分。 | 企业自行上报 | ||
三、失信信息 | 260 | 行政处罚 | 6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种类,给予扣分,具体如下:(一)处以警告和罚款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的,本项不得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司法信息 | 100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经营问题受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企业每次扣30分,情节较重的企业每次扣50分。受多次刑事处罚的,应累积扣分。 | 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 | ||
通报批评 | 40 | 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的,按行政级别给予扣分,具体如下:(一)国家级,每次扣40分;(二)省级,每次扣20分,累计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三)市级,每次扣10分,累计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四)区级,每次扣5分,累计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 | |||
投诉情况 | 40 | 有效投诉 | 企业受到有责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有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 监管服务平台 | ||
数据造假 | 20 | 数据造假 | 企业自主填报数据造假的,扣20分。 | 本标准体系中存在部分企业自我填报项目,因此需保留这项条款 | ||
四、企业品质 | 280 | 发展规模 | 30 | 注册资金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4名,得10分;第5名-8名,得5分;其他不得分。 | 业务管理系统 |
经营时长 | 每经营满一年,得0.5分,满分为5分。 | 业务管理系统 | ||||
床位数 | 500张以上,得8分;300张以上,得6分;150张以上,得4分;150张以下,得2分。 | 省旅游统计平台 | ||||
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正式员工比例 | 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大于等于30%,得7分;大于等于20%,得5分;大于等于10%得3分,10%以下不得分。 | 省大数据平台社保申报数据中提取 | ||||
运营能力 | 30 | 营业收入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5名,得10分;第5名-10名,得5分;其他得3分。 | 省旅游统计平台 | ||
平均房价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5名,得5分;第5名-10名,得3分;其他得1分。 | 省旅游统计平台 | ||||
年平均客房出租率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5名,得10分;第5名-10名,得5分;其他得3分。 | 省旅游统计平台 | ||||
接待国际游客过夜人数 | 以区内排名情况计分,第1名-5名,得5分;第5名-10名,得3分;其他得1分。 | 省旅游统计平台 | ||||
服务质量 | 100 | 等级评定 | 本项满分20分,被评为星级饭店20分;花级饭店15分;品质饭店得12分,不重复积分,取最高分。 | 行业主管部门 | ||
饭店品牌 | 本项满分20分,其中国际连锁品牌20分,国内连锁品牌15分,单体饭店10分。 | |||||
平均客房面积(不包括卫生间和门廊) | 本项满分20分,不小于40㎡得20分,不小于24㎡得15分,24㎡以下得10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特色餐厅数量(不包括食街和快餐厅) | 本项满分15分,餐厅数量达到3个及以上得满分,2个得10分,1个得5分,无餐厅不得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最大无柱宴会厅面积 | 本项满分为15分,1000㎡及以上得15分,800㎡及以上得12分,500㎡以上得10分,500㎡以下得5分,无宴会厅不得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饭店内休闲娱乐设施种类(温泉、游泳池、健身房、室内运动馆、水疗、演艺厅和KTV等) | 本项满分为10分,种类≥5种得10分,≥3种得6分,≥2种得4分,1种得2分,无任何休闲娱乐设施不得分。 | 专家现场调研 | ||||
荣誉表彰 | 20 | 通报表彰 | 国家级20分/次;省级10分/次;市级5分/次,区级2分/次;可累计得分,满分20分。 | |||
10 | 行业获奖 | 近一年每获得一起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布的奖项或入选行业排行榜,得5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10 | 宣传报道 | 近一年获得过国家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得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社会责任 | 8 | 承担政府指定接待服务工作或防疫隔离接待工作,并做好相应保障 | 每拒绝承担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6 | 积极推进节能减耗,建设绿色饭店 | 单位电耗(KW·h/m²)达到要求的(五星级饭店≤130;四星级饭店≤100;三星级饭店≤95)得6分,否则不得分。 | 电力部门 | |||
6 | 带动当地社会就业(本地员工占比) | 本地员工在50%以上,得6分;50%-30%,得4分;30%以下,得2分。 |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企业上报 | |||
点评情况 | 60 | 携程、美团评分情况 | (携程+美团)评分×3。 | 大众点评、美团平台 | ||
公众通过扫描主体信用码进行的评价反馈情况 | 具体需按主体信用码进行的反馈内容决定赋分。 | 智慧化管理系统平台 | ||||
五、旅游安全信息 | 180 | 旅游安全事故、涉旅突发事件 | 120 | 在近一年内发生特大、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饭店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120分。 | 监管服务平台、地方上报等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饭店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饭店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4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饭店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一般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涉旅突发事件并且饭店负有次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 |||||
不良舆情 | 60 | 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5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60分。 | |||
在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50人),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 |||||
在近一年内发生不良舆情、群体性投诉(30人以下),造成不良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 | 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