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2-136522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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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22〕239号 | 发文日期 | 2022-11-17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推进农田高质量建设行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农发〔2022〕11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农发〔2022〕1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进行农田综合治理和保护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绿色农田等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区等各级财政支持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专项资金。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政策规定再作调整。
第四条 区级财政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并统筹使用中央、市两级财政资金,投入农田建设,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本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本地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研究提出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审查筛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本地预算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一般以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同时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土地勘测、设计、监理、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财务审计、耕地地力评估等费用,前期工作费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项目特点,以节约政府资金为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竣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和项目管理费在市、区两级地方财政中支出。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十三条 年度建设任务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我区的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和各地建设需求,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确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年度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绩效等因素,按亩均投入标准计算进行分配,并按下述规定下达资金:在项目完成立项后,拨付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成区级验收和财务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如上级政府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拨付进度有额外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按工程合同的要求完成相应工程量后财政资金仍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使用结余资金,但最终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须在建设周期内完成,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为统一工程设计标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竣工评审)等业务,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实施,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地方资金,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要加强与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农田新建项目的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2300元,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的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1500元,绿色农田项目的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5000元,其中“恢复地类”地块,已补助复垦修复资金视同区级配套,区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另外安排资金,有特殊情况的项目视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要优先安排有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高质量建设项目,鼓励引导拨改投等方式投入农田高质量建设。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前,各镇(街道)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建设需求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年度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和绿色农田建设任务需求,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审查后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七条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单个项目建设规模,新建及改造提升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绿色农田原则上平原地区不少于1500亩、丘陵山区不少于800亩。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
第十八条 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改造提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立项批复并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备案;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及绿色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立项批复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及时批复。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终止,由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项目实施须加强管理,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实施中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必须本着“谨慎严控、事前变更”的原则,在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实施前完成工程变更手续,禁止擅自变更和事后变更,其中工程变更总额在合同价10%以内(含10%)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相关业务单位协商完成变更;工程变更总额在合同价10%以上且20%以内(含20%)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相关业务单位协商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变更内容,经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完成变更;工程变更总额在合同价20%以上的,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会审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成变更,其中由宁波市立项的项目还需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其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级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
(二)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新建项目和绿色农田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改造提升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一份存档;区农业农村局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系统上及时填报当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相关工作信息。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局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