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645417552/2022-13680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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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应急〔2022〕66号 | 发文日期 | 2022-11-21 | 成文日期 | 2022-1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关于做好202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做好销售旺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93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时间及许可证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11月上旬开始,计划2022年12月下旬结束。各应急所按文件要求于11月底前上报相关材料(具体见第三条第二项)。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零售店(长期性)和零售点两种。其中零售店(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零售店(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起止期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由区应急局另行确定。
二、申报对象及许可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以原从事零售店(点)单位为主要对象;
(二)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为C(架子烟花除外)、D级,爆竹类为C级。
三、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主要负责人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城市建成区内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农村零售店(点)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危化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零售场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摆放位置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零售场所应制定并张贴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单位,不得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一)烟花爆竹专店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二)烟花爆竹专店面积10-15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70箱;(三)烟花爆竹专店面积15-25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四)烟花爆竹专店面积25-35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40箱;(五)烟花爆竹专店面积35-5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90箱;(六)烟花爆竹专店面积50-7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50箱;(七)烟花爆竹专店面积70-20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300箱;
9、不得设置在“双禁区”、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1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设置床铺,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具体流程见第四条第三项);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附件3);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房产应同时提供租赁协议书,无产权房由镇或街道出具证明);
6、原经营户需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对象统一向所在地应急所提出纸质和网上申请。
(二)当地应急所对申请对象申报的材料和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现场考核表》(见附件1)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布点情况统计表(附件2),通过纸质和网上集中上报区应急局危化科。
(三)网上申报。许可证发证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先由经营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顺序是“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fh.zjzwfw.gov.cn/)”→奉化区→部门服务→区应急管理局→按事项许可(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在线办理”,注册或直接输入用户名、密码(新证户需注册),登录并按规定进行填写并打印申请书,上报区局审核批准。
(四)区应急局根据各应急所上报的情况,组织实地抽查考核。同时对申报及考核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查。
(五)按照有关规定,区应急局将于2022年12月上旬或中旬组织一次烟花爆竹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领取许可证。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应急所要高度重视此次发证工作,督促所有申报单位抓紧办理换证手续。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现场考核。同时,把发证工作与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起来,督促申报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二)结合实际,严格条件,合理规划。各镇(街道)要以方便群众、适于监管的原则,对布点总数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各镇(街道)各自的零售店(点)经营户现状布点数量。
(三)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中内容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准确,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零售单位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自被取消经营(零售)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规范配送,切实抓好供货渠道。零售单位应按规定与本区批发公司签订相关供货和配送协议,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统一标识,切实做好警示工作。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经营(零售)店面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标识牌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标准、格式并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申请办证时间从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
联系方法: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联系电话:0574-89293661,联系人:李珍。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