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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携带以下物品上车
(一)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感染性等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或长度超过1.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物品(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三)散发强烈异味、未经包装的尖锐物品或其他容易污染、损害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
(四)家畜、猫、狗等宠物,未经包装的家禽,其他可能妨碍运营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导盲犬除外);
(五)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无障碍用途的助力车除外);
(六)影响乘客安全和公共卫生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以下物品上车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