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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制,具体由区府办法治科(政务公开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公开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公开形式完备、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满意情况等内容,具体以《区级机关政务公开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及《镇(街道)政务公开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为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区府办法治科(政务公开科)根据统计结果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第九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评定结果按照考核分数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次,原则上按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A等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1、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表彰。

2、被考核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被考核对象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