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5918/2022-137374 | 组配分类 | 水路运输 | 主题分类 | 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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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2 |
(最新)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指南
(一)新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延续
1.《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提供)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时提供);(申请人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船舶应提供)复印件各1份;(系统自动获取)
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提供)
6.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含:高级船员名册原件及符合比例要求的高级船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人提供)
7.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DOC证明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1份;(DOC系统自动获取,其余由申请人提供)
8.水路客运航线营运计划原件(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1份;(申请人提供)
9.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复印件1份;(申请人提供)
10.委托书原件一份。(申请人提供)
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延续的,3-9项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次提供。
(二)注销: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提供)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原件。(申请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