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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5918/2022-137378 组配分类 水路运输 主题分类 水运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2-12-02

(最新)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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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申请港口经营的

新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由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公安部门提供);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1份);

5.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由省海港委审批的)(1份);

11.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12.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13.码头泊位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客运站一览表原件(1份);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或复印件(1份);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4.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15. 委托书原件(1份);

16.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还应提交:

(1)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原件(1份);

(2)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原件(1份);

(3)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原件(1份);

(4)从事仓储服务的,提交罐区(仓库、堆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5)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汇总表复印件(1份);

(6)水路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清单(1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1份);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原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可单独提供、也可合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一并提供)

(10)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变更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商部门提供)(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需变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1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领取新证时提交;

4.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因资产转移导致经营人变更的,按新申请重新申请试运行港口经营许可证);

延续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公安部门提供);

4.前期试运行情况总结报告原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

对以下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对应情况与上一次申请时有变化,应重新进行提交:

4.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新试运行方案(1份)(重新制定的提供)

5.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7.经专家审查通过应急预案原件或复印件(1份);

注销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要提供);

4.委托书原件(1份)。

(二)内河港口(非试运行期间申请港口经营的)

新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公安部门提供);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1份);

5.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8.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可一并包含其中,也可单独提供但应经专家审查)原件或复印件(1份);

9.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委托书原件(1份);

12.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提交:

(1)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码头泊位一览表原件(1份);

(3)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1份);

(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13.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原件1份;

(2)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各1份;

(3)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4)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4.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2)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5.从事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6.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还应提交: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1份;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

③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3)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港口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1份);

②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商务部门提供共享)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4)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证明(1份);

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的,还应提交:

(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港口机械清单原件(1份);

(2)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复印件(1份);

(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18.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还应提交:

(1)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原件(1份);

(2)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原件(1份);

(3)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原件(1份);

(4)从事仓储服务的,提交罐区(仓库、堆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5)应急设备、设施汇总表复印件(1份);

(6)水路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清单(1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1份);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原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可单独提供、也可合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一并提供)

(10)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变更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2.需变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1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领取新证时提交;

3.委托书原件(1份);

4.涉及港口经营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营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因资产转移导致经营人变更的,按新申请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

5.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提交:

(1)增加经营范围的,按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1份);

(2)减少经营范围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6.涉及危险货物货种或作业方式变更的(不涉及港口设施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

(1)增加货种或作业方式的

①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如有修订的);

②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如有修订的);

(2)减少货种或作业方式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7.变更港口设施的,还应提交:

(1)增加港口设施依法需审批的,按新申请提供对应材料(1份);

(2)减少港口设施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延续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委托书原件(1份);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对以下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对应情况与上一次申请时有变化,

应重新进行提交:

6.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1份);

7.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可一并包含其中,也可单独提供但应经专家审查)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 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码头泊位一览表原件(1份);

(2)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1份);

(3)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13.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原件(1份);

(2)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3)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4. 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5.从事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6.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还应提交: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1份;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

③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3)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港口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1份);

②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商务部门提供共享);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4)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证明(1份);

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7.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的,还应提交:

(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港口机械清单原件(1份);

(2)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复印件(1份);

(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18.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还应提交:

(1)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原件(1份);

(2)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原件(1份);

(3)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原件(1份);

(4)从事仓储服务的,提交罐区(仓库、堆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5)应急设备、设施汇总表复印件(1份);

(6)水路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为我省港口部门发放的,申请人仅需要提供人员清单)(1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1份);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原件(1份);

(9)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可单独提供、也可合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一并提供)

注销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要提供);

4.委托书原件(1份)。

(三)沿海港口(非试运行期间申请港口经营的)

一、新申请: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公安部门提供);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1份);

5.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可一并包含其中,也可单独提供但应经专家审查)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 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复印件,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

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11.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 租用他人港作船舶(包括拖轮、驳船、供水船、物料供应船、供油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船、交通船等)经营的,提交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13. 委托书原件(1份);

14.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提交:

(1)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由省海港委审批的)(1份);

(2)港口码头泊位一览表原件(1份),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原件(1份);

(3)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1份);

(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复印件(1份);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15.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原件(1份);

(2)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

(3)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4)客运服务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6.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2)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7.从事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8.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还应提交: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1份;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

③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供水合同复印件(1份);

③供水船、物料供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交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②供油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商务部门提供共享);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④为国际航运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为船舶提供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提交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提交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

③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6)为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的提交:

①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提交垃圾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使用车辆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7)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提交自有围油栏作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9.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的,还应提交:

(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港口机械清单原件(1份);

(2)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复印件(1份);

(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从事港作船舶租赁服务的,提交自有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5)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主要维修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20.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还应提交:

(1)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原件(1份);

(2)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原件(1份);

(3)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原件(1份);

(4)仓库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仓库表原件(1份);

(5)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汇总表原件(1份);

(6)水路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清单(1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1份);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原件(1份);

(9)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可单独提供、也可合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一并提供)

(10)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变更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需变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1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领取新证时提交;

4.委托书原件(1份)

5.涉及港口经营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营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因资产转移导致经营人变更的,按新申请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

6.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提交:

(1)增加经营范围的,按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1份);

(2)减少经营范围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7.涉及危险货物货种或作业方式变更的(不涉及港口设施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

(1)增加货种或作业方式的

①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如有修订的);

②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原件(1份)(如有修订的);

(2)减少货种或作业方式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8.变更港口设施的,还应提交:

(1)增加港口设施依法需审批的,按新申请提供对应材料(1份);

(2)减少港口设施的,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提出对应申请。

延续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工商部门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系统自动获取,外部共享由公安部门提供);

4.委托书原件(1份);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对以下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对应情况与上一次申请时有变化,应重新进行提交:

6.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1份);

7.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0.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可一并包含其中,也可单独提供但应经专家审查)原件或复印件(1份);

1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复印件,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12.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3.租用他人港作船舶(包括拖轮、驳船、供水船、物料供应船、供油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船、交通船等)经营的,提交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14.从事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还应提交:

(1)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有变更、延续的提供);

(2)港口码头泊位一览表原件(1份),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原件(1份);

(3)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1份);

(4)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原件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复印件(1份);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15.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客运站一览表原件(1份);

(2)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

(3)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4)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6.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2)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7.从事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的,还应提交:

(1)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2)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3)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8.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还应提交: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②电力部门出具的港区变电所的用户变、配电工程检验结论书复印件1份;使用码头变电箱的,提交电力部门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

③电工证复印件,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供水合同复印件(1份);

③供水船、物料供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交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原件(1份),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原件(1份);

②供油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④为国际航运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为船舶提供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提交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提交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

③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6)为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提交垃圾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使用车辆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自有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7)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提交:

①港作船舶一览表原件(1份);

②应当拥有至少一艘围油栏作业船,提交自有围油栏作业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

④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1份)。

19.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的,还应提交:

(1)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港口机械清单原件(1份);

(2)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等)复印件(1份);

(3)从事港口机械租赁服务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

(4)从事港作船舶租赁服务的,提交自有港作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1份);

(5)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维修服务的,提交主要维修设施、设备清单原件或复印件(1份)。

20.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还应提交:

(1)码头栈桥上通过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提交码头栈桥输送管道一览表原件(1份);

(2)锚地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过驳锚地表原件(1份);

(3)储罐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提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储罐表原件(1份);

(4)从事仓储服务的,提交罐区(仓库、堆场)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5)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汇总表复印件(1份);

(6)水路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为我省港口部门发放的,申请人仅需要提供人员清单)(1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1份);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操作规程一览表原件(1份);

(9)专家审查通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可单独提供、也可合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一并提供)。

注销申请: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1份)(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要提供);

委托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