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未来我区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危房解危将不参照征迁政策
记者 袁伟鑫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区住建局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该意见确定了危险房屋解危范围、责任、方式和程序,其中明确产权人为危房解危责任人,今后我区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危房解危将不再参照征迁政策执行。
该《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单幢成套住宅(含同幢非住宅)危险房屋,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危房解危工作,指导落实危房解危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危房解危的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房屋被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不能按期自行解危的,也可以在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解危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意见》明确,房屋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将根据实际因素,采取维修加固和拆除两种方式实施解危,危房解危不再参照征迁政策。其中,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处理使用,维修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局部危房解危将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由危房所在镇(街道)根据要求组织实施。危房解危过渡期按实结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参照《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维修加固导致室内装修破损,其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
如危房无加固价值,鉴定结果为应整体拆除的危房解危将实施拆除解危,方式包括原址重建、异地安置、货币安置。原址重建应按照“四个基本不变原则”实施。房屋市场价格、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其中重建房屋价格与危房价格之间应考虑成新折旧差价、结构差价、套内配套设施差价等内容。危房解危过渡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参照《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
异地安置由所在镇(街道)根据要求,制定安置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异地安置根据被解危房屋面积,按照“接近套型、合理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危房与安置房同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房设有电梯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楼层差价参照征收拆迁规定执行,附属用房结算方式参照现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过渡期按实结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参照《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
货币安置由危房所在镇(街道)根据要求制定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在签约有效期内签订危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解危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辅助用房结算方式参照现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为6个月,危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费用参照《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执行。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还可以选择房票安置,具体由所在镇(街道)在实施方案中拟定。
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已启动解危程序的,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