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物业”更好服务“大民生” 新《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4月1日起实施
记者 袁伟鑫 通讯员 汪周荣 董珂
本报讯 修订后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了解到,新《条例》首次将物业管理纳入了基层治理大格局,以建设和谐小区为物管目标,确立了以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等多措并举的物业管理原则,明确了物业主管加共同监管的责任。
“新《条例》在管理机制上明确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多方参与的住宅小区基层治理体系,同时对社区党组织参与筹备业主大会会议、协助审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列席业委会会议等党建引领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区物业协会负责人吕玮向记者介绍,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同时,新《条例》还对市民关心的停车、前期物业等问题了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开发商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只售不租;人防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车位不够用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占用小区道路。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区已有189个物业服务项目。区房管中心创新工作机制,新《条例》中强调的加强物业、业委会等党建工作,执法进小区等均已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区房管中心物管处处长余辉杰表示,住宅小区违规搭建、野蛮装修、占用公共空间等较为普遍,新《条例》中,明确了这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