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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6975 组配分类 营商助推信息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01

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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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负降本工作部署,结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3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和《宁波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8+4”经济政策体系等有关部署,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力争2023年为全市市场主体减负460亿元以上。

二、 重点任务

(一)全方位落实施行各级惠企助企政策

1.落实税费支持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3)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4)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5)延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减征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6)延续执行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7)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执行期限:长期。继续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8)继续按现行规定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市财政局)(9)继续实施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市财政局)(10)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海关、市财政局)

2.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宁波市税务局)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1)加强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在国家、省指导下,引导煤、电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市场化联动,加大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2)降低企业不合理用电成本。增强煤电及风光机组并网发电能力,加强售电市场监管,强化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执行,推动实现2023年企业电价低于2022年。(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电价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力用户,不分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不参与成本补偿费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4)对低压中小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对全市用电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核心 A+区域用电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实现办电“零成本”。(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国网宁波供电公司)(5)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推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持续深化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鼓励上下游直接交易,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

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1)继续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长期。(2)继续实施国资路段货车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市发行ETC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八五 折优惠政策(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执行期限:长期。(3)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长期。(4)继续实施国资路段客车优惠政策。市、区 (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执行期限: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6.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1)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持续加强信贷资金服务保障,继续实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加大续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继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推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落地落实落好。执行期限:长期。对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激励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3)持续做好首贷户拓展行动。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破难、首贷户拓展行动,深化“贷款码”推广应用。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局)(4)继续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手续费政策。降低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5)用好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7.降低企业其他成本。(1)继续执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政策。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市国动办)(2)继续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企业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3)深化产融合作,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8.推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强化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等事项监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预防拖欠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9.持续推动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继续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海关税收、旅游服务质量、诉讼保全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线上办理。(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游局、宁波海关)

10.推动“8+4”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宁波市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要求,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各地各有关单位依托“甬易办”等数字化平台实现政策快兑快享,提升涉企资金兑付便利度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二)全方位规范涉企收费

11.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和优化现行涉企收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促进涉企收费依法合规,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持续巩固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围绕2022年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水电气、行业协会商会、地方财经、交通物流、行政审批中介、金融等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和惩戒力度,保持查处涉企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许可及其中介服务事项

13.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逐步推动全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对本领域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基础上,推动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重复检验检测事项要进一步推动精简合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和共享结果。(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权责事项等的事项名称和服务标准,健全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方位优化涉企监督检查事项

14.推行柔性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释法说理、警示劝诫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健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推行首次违法预警提示等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动态更新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15.加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拓面。推动日常监管方式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转变,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既做到应查必查,又要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16.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严格落实省级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按照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应用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全面推行“通用+专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办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五)全方位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事项

17.规范涉企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企业为评选或创建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数量,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建立项目目录,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市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的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改进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指标体系和评选评比过程,通过删减非必要性指标进一步实现指标“瘦身”,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优化材料获取、报送、测评等环节,避免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重痕不重效、反复调整标准、多次分级交叉验收、劳民伤财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方位优化升级政务服务

18.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完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机制,深化政务服务“一窗通办”,融合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建立咨询帮办服务体系,优化贯通政务服务热线。优化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深化便民利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无证件(证明)”办事扩面提质。(责任单位:市政务办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积极推动鄞州“最多报一次”改革试点,减轻企业填报负担。(责任单位:鄞州区政府)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推进落实国家“多报合一”工作要求,探索拓展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领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七)全方位推进企业服务专项行动

19.加强涉企服务行动强化协同联动。结合“大走访大调研 大服务大解题”活动,深化“千名干部助企纾困”、“甬心助企”等企业服务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难点堵点,落地落实惠企助企政策;发挥“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等平台作用,加强企业诉求快速响应、高效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各地充分调动涉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广泛发动、广泛动员,深入推进企业服务。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常态化开展企业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走访联系服务工作,做到服务企业有成效,提升企业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三、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本地区、本系统减负工作。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减负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2023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清单制度规范、惠企纾困政策落实、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整治、清理拖欠账款等工作。根据国家、省里统一部署,审计部门结合工作安排,关注有关问题。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级和市里有关工作要求,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市级主要部门和各地减负办结合本地本部门开展的企业减负工作,按年度向市减负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步举措及相关意见建议。2023年度减负工作总结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

(三)加强自查自纠。2023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有关职责,围绕涉企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检查频次、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和示范创建项目等重点内容,开展问题自查自纠,对相关政策规定等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12381、12315等部门和地方热线服务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收集落实清单制度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相关意见建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报市减负办。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要梳理汇总各级惠企纾困政策,同时按照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加强减负信息交流和调查研究,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措施或好研究成果等,可报市减负办,市减负办将择优向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