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8341972100XL/2023-14702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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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3-10-19 |
奉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标准调整公告
下半年,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不仅取消了限制性购房政策,同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相应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2023年9月28日起(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调整对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同时,对于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此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在宁波的,以宁波大市范围内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住房套数认定。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户。
此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也支持优惠政策叠加计算。如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在宁波市就业并缴存公积金,2023年5月1日后在宁波市购房(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上浮20%、30%;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